广东法院实行执行工作突破性变革,规定从2002年元旦起,全省法院将申请执行费变“事前收费”为“事后收费”,即立案时法院不预收申请执行费,而且一改以执行标的作为计费基数的旧做法,以实际执行到的款项为基数计费。也就是说,申请执行人一旦“颗粒无收”,申请执行费一分钱也不用交。
执行难,一直是群众反映强烈的老大难问题。打赢了官司,要向法院申请执行,按现 有规定需预交申请执行费以及实际执行费。而不少案件因找不到欠债人或欠债人无法还债,交了诉讼费、执行费之后却无法追回全部欠债,甚至是“颗粒无收”。广东省高院院长吕伯涛就此比喻说:农民丢了一头牛,为追回牛又交出了一只鸡甚至一头羊,可最后牛追不回来,又白白损失了鸡或羊,你说农民能不有怨气?
据估算,此项改革实施后,广东全省法院收取的申请执行费一年将减收数亿元,也就是说,群众和企业因此而减负数亿元。广东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和律师界的代表在座谈时认为,这是广东省法院一项了不起的“民心工程”,因为此项改革实际上就是法院减收、群众减负。
我认为,除此之外,更主要的意义在于,这是一项体现公正的改革举措,有利于促进社会逐步走向公平、合理。当事人申请执行并交纳费用,法院收取费用并承诺执行,实际上是形成了合同关系。从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关系看,申请执行是当事人的权利,交纳执行费是当事人的义务;而收取执行费是法院的权利,执行却是法院的义务。通俗地说,收人钱财,替人消灾。既然当事人完成了自身的义务,法院也应完成自身的义务;如果完不成这项义务,收取的费用又不退还,则不单是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损害了法律的权威,而且还违背了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原则。这就如同,做一项工程,什么都没造起来,却要收全部的工程款。广东省高院审委会对此显然已有充分的认识:所减少的是“当事人不必要的诉讼支出”,“改革不会与有关的红头文件相抵触”。
法院是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社会进步的机构,自身的一言一行、一文一策都需十分严谨,不得与公正理念相冲突。广东法院的自律性改革,在有利于提高法院执行积极性的同时,无疑为树立法律权威,促进公民依法行事,为社会进一步走向公正开了一个好头。(陈淮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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