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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手机走私明目张胆是姑息养奸的恶果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1月14日07:58 北京青年报

  走私手机从香港发货,经深圳、番禺中转发往长沙、武汉、郑州、石家庄等地,堂而皇之地摆上通讯市场的柜台,而且经销商本着“讲信誉”的原则,把手机的走私性质向顾客“说得清清楚楚”……中央电视台记者通过暗访取得第一手材料,并在电视上予以公开曝光,告诉了我们一个几乎不敢想象的事实:在当前一些地方,手机走私已经发展到了明目张胆、“童叟无欺”的程度!

  种种迹象表明,手机走私之所以能够编织成这样一个无比庞大的网络,除了不法商家在利欲熏心之下铤而走险,关键在于有关执法部门监管不严、查处不力,有人甚至难逃故意放任、纵容走私,明里暗里为走私行为提供庇护之嫌疑。几乎每天都有成千上万部手机摆在柜台上公开叫卖,工商部门对此不可能一无所知,但却以“先后有50余部走私手机被收缴”的“战果”为满足,断言“我们一天也没有放松,我们应当负的责任我们都负了”。可以相信,有关部门如果不是对手机走私的严重局面估计不足,就是有意无意要手下留情网开一面。经销商声称“你查得了第一次,第二次就管不了了,关系就搞熟了。哪条路能摆平,就走哪条路”,听起来也不像是在信口开河——如果关系没“搞熟”,要走的路没“摆平”,别说动辄走私几千几万部手机,就是要带着5部、10部手机蒙混过关,也绝不可能像现在这样得心应手。

  事实上,对走私手机的姑息养奸,并非始于今日,也并非仅仅表现为执法机关的打击不力。记得4年前有一桩涉及面十分广泛的水货手机索赔案件——众多不慎购买了走私手机的消费者以被恶意欺诈为由状告经销商,要求按《消法》规定获得手机价格的双倍赔偿。不料法院却认定商家销售的水货手机“既非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亦未对原告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故原告主张被告有欺诈行为不能成立。判决的结果是,经销商出售走私手机,虽然或者没有入网证,或者入网证纯系假冒,既逃避国家税收,又不能为消费者提供正常的售后服务,但却不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经销商不必作出双倍赔偿,甚至连向消费者道歉也因“无法律依据”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既有“法律理论”的默许,又有“法律实践”的放纵,走私手机的非法行径泛滥猖獗到今天这种地步,绝非偶然。

  从广东湛江走私大案到福建厦门走私大案,都挖出了走私与腐败相互交织的惊人内幕。媒体这次调查的手机走私网络已经初步露出端倪,其背后到底还有多少骇人听闻的“猛料”,但愿事态的发展能给公众一个满意的交代。本报评论员潘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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