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晓晨)日前,陕西省政府以陕政发〖2001〗70号文发出通知,对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作出新的规定。
规定对列入国家计划实施破产的企业,从依法破产终结之日起,应由管理机构负责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破产企业退休(含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人员的基本医保费,按企业 在职职工人数和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西安市为7%)计算,缴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经费来源从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中,一次性拨付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足部分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分年度拨付到位,退休(职)人员按规定享受当地基本医保待遇。国家另行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通知还指出,破产企业离休干部(含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发)〖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本人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的医疗保险待遇,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陕办发〖2001〗36号文)规定执行。破产企业二等乙级以上革命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其经费来源由同级财政解决。破产企业重组后,重新得到安置的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收购、兼并方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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