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讯 从今年2月1日起,《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正式实施。与此同时,1996年1月10日制定的《天津市家畜家禽检疫条例》废止。新条例明确规定,凡是出售或丢弃染疫、病死和死因不明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的,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将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0元以下5000元以上罚款。
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各类动物,包括:家畜家禽、野生动物、水生动物、观赏动物 、演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动物的生皮、原毛、原绒、精液、胚胎以及未经熟制加工的蛋类、肉、脂、脏器、血液、头、乳、蹄、骨、角等,都是这部条例中所指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未检疫动物不得收购屠宰
为保证消费者吃上放心肉,防止染有疫病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条例规定屠宰厂(场、点)的待宰动物,经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其动物产品经检疫合格后,准予出厂(场、点)销售。屠宰厂(场、点)不得收购和屠宰无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个人自宰自食的生猪、羊、牛及其他大牲畜,在屠宰前应当到所在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申报检疫。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派人现场检疫。
按照条例要求,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对动物产品应当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封检疫标志。对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和没有检疫合格证明或者检疫标志的动物产品,应当进行补检;对检疫合格证明超过有效期的,应当进行重检。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所有人进行无害化处理。
凡收购和屠宰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将被处以10000元以下2000元以上罚款。
开动物诊所要有兽医资格
动物诊所、兽医院是发现动物疫情最早的地方之一,因此条例强化了动物诊疗机构的法律责任。凡是从事动物诊疗的人员,应当经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兽医资格。从事动物诊疗的机构,应当取得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疫情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报告。在发生紧急动物疫情时,应当服从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统一指挥,参加动物疫病防治工作。
按条例规定,没有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医疗器械及药品,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不履行动物防疫义务的,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引进动物要申报检疫
条例要求,从外省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和种蛋的,应当在到达接受地3日内,凭有效检疫证明到所在地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备案。从境外引进动物及其精液、胚胎和种蛋的,在到达接受地3日内,凭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机关的有效证明,到所在地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备案。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对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进行疫病跟踪监测。此外,合法捕获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捕获人应当到捕获地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售、饲养。在外地合法捕获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在本市出售、饲养的,未经检疫的,货主应当到所在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申报检疫;已经检疫的,应当凭检疫合格证明到所在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在本市参展、参赛和演出的动物,组织者应当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到所在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备案。
按条例规定,不申报检疫、备案或者不办理验证手续的,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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