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已发出通告,凡在昆明市各县(市)、区范围内拥有并使用机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于2002年1月1日至4月30日到指定地方税务机关办理2002年度的车船用税征(免)税申报手续。
在办理2002年机动车(船)使用税时,纳税人必须逐车(船)填报《车船使用税纳税申报表》;拥有免税车船的纳税人必须填报《车船使用税免税申报表》,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昆明市四个行政区和高新、度假、经济三个开发区内拥有并使用五辆以上汽车、摩托车的单位和个人(外资 企业和外籍人员车辆除外),应到昆明市地方税务局三分局(国防路13号)办理车船使用税征(免)税申报手续;五辆以下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到昆明市地方税务局三分局或其设在昆明市交警支队各大队、车辆管理所内的征收点就近办理。东川区、安宁市和晋宁、呈贡、富民、嵩明、宜良、石林、禄劝、寻甸县行政区域内拥有并使用机动车(船)的纳税人,应分别到各县(市)、区主管地税征收机关办理车船使用税征(免)税申报手续。
新购置机动车(船)的纳税人,自开具所购车、船发票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车船使用税的征(免)税申报手续。纳税人在办理完毕车船使用税征(免)税申报手续后,方可到车辆检审部门进行年检,并按规定贴上税讫、免税标志。
凡不按《通告》规定办理2002年机动车(船)使用税申报手续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除责令其补缴应纳税款外,从滞纳税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法》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姜运彬(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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