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通知的高于法律呢?当然不能。但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二部门不久前联合发布的一纸通知,却超越了法律。
什么法律?重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该法规定,“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该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因 为该法并未规定特殊情形,所以自上述时间起,所有处方药均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国家药监局等二部门的这份《关于加强药品广告审查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恰恰就是“为了切实贯彻药品管理法”。但是,此番“贯彻”却成了对法律的超越和“变通”:
“关于处方药的广告……下列药品广告已经审批,且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在有效期内的,自2002年2月1日起停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1、非抗生素类抗感染处方药;2、激素类处方药;3、用于治疗心绞痛、高血压、肝炎、糖尿病的处方药。”“根据我国首次批准上市的新药五年内不得参加非处方药遴选的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首次批准上市五年内的新药按处方药管理。决定1997年1月1日之后首次批准上市的新药自2001年12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停止受理和审批大众媒介广告。已经审批,且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在有效期内的,自2002年2月1日起停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
“已经审批,且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在有效期内的”,这就是两部门所认为的“特殊情况”,那么,为此就可以把法律的执行时间任意推迟吗?
国家药监局有关部门的同志对记者解释说,由于处方药广告审批者和广告合同订立者没有充分的准备执行新的法律规定,如果“一刀切”,就会损害上述各方的利益,造成负面影响。发这样一个通知是为了作好过渡,是权宜之计,是为了更好地实施这部法律,并不违法。
然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大学法学院有关专家学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作为部门规范性文件的上述“通知”显然违反了药品管理法。执行法律就得“一刀切”,不能打折扣,没有商量的余地。除了该法的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定程序对其修订、补充和完善外,任何机关和部门都无权修改、“变通”和“开口子”。如果部门规章超越权限或者违背了法定程序,根据立法法规定,应由国务院改变或者撤销,而规范性文件涉及类似情况亦应按有关规定处理。至于“已经审批,且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在有效期内的”情形,由于新的法律规定施行,依据上述审批而订立的广告合同的履行已处于不合法状态,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关方面可依法解除广告合同并妥为处置善后事宜。专家认为,此事反映出一些机关和部门的依法行政意识还有待于提高。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特别是已经“入世”的今天,大家都在忙着清理法规、整顿法制环境,有的部门却在继续出台一些不合现行法律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是亟须纠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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