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月14日讯(记者韩乐悟)据国家质检总局提供的信息,该局日前以局长令形式,发布了两个“管理办法”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它们是《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
《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中国名 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发布的《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的若干规定》和1991年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补充规定》同时废止;《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据悉,《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规定,除按本办法规定的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名牌产品评价活动。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地方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查活动,不得以国家监督抽查的名义进行,发布质量抽查通报不得冠以“国家监督抽查”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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