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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良好法律文化促进改善执法环境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1月15日12:31 法制日报

  改善执法环境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执法环境优良与否既与法律、法规是否科学,是否符合时代发展精神,是否切实保护公民权利有关,也与执法者的知识结构和法律素质,执法程序、手段紧密相连。这些方面对执法效果的影响是直接的、显现的。而法律文化作为深层次的因素不知不觉作用于执法各环节,构建良好法律文化是改善执法环境,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法律文化,是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人们对法律的本质、内容、功能、作用的观点的总和,它产生于一定阶段的法律活动并反作用于法律活动,但它独立于具体的法律活动而存在和发展。

  我国的法律文化如同历史一样源远流长。

  纵观几千年封建社会的法律文化,虽然也曾产生过“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和“民贵君轻”的法律思想,但其从来没有成为主流法律文化,仅仅是古代知识分子的理想,而公开认可“刑不上大夫”,“贵贱之分”的法律却多如牛毛。

  因此说历史悠久的法律文化与当今需要的法律文化相距甚远,甚至格格不入,是妨碍社会文明进步的因素之一。在一种“君君臣臣”、“天子”、“庶民”区别的社会中根本不可能产生、存在现代意义上的以“民主”、“平等”、“法制”为核心的法律文化思想。封建专制制度下的法律只是以“治民”为主,“治吏”为辅,历史沉积的封建法律文化并未随其制度的消亡而完全消失,现实执法中经常可见的“权大于法”现象即是一个例证。所以,构建现代化的法律文化是非常必要的。

  “平等”、“权利”、“治官”,应是我们追求的法律文化的核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虽早已写进宪法,但在很多情况下“平等”仍是可望而不可及。如犯罪嫌疑人及时获得律师帮助,是公民权基本内容之一,但某些执法部门竟规定刑事审判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须得到法官批准,类似这种规定显然侵害了公民权利,违反法律平等原则精神,是属于“恶”法。

  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必须时时处处用法律限制官员的权力,执法机关和官员的权力需经法律明确授权,否则便是被禁止的,公民权利凡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便是许可和存在的。法律的主要锋芒由“治民”转向“治吏”,让官员的权力在法律的真正制约中达到平衡和正确行使。

  改善执法环境,需要用平等、权利、治官之法代替那些“恶法”,执行良法才能改善执法效果。构建、宣传、普及良好法律文化、废除“恶法”,让广大群众享受平等、权利不仅是公正执法,也是依法治国的必要措施,任重而道远。(彭志刚 刘英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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