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了解到,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购房纠纷作出一审判决,由于逾期不能交房,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判退赔房款及赔偿违约金。
据了解,1998年9月27日,原告方杨某与被告方昆明市蜀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向被告购买昆明市威远街龙园金龙阁第19层C号房一套,面积为196.75平方米,总房款为819287元;约定杨某于同年10月10日前支付168891元,1999年6月30日前支付81396元,余款570000元以按揭方式支付;被告于2000年6月30日前交房,如逾期,自交房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60天 内,按每天50元计算违约金,逾期超过60天,按累计已付款金额的0.02%乘以逾期天数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购房款累计249287元,但被告一直未能交房。2000年8月2日,原告与被告公司代表甘某签订了一份《“龙园”购房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被告方于2001年3月31日前交房,如届期仍未能交房,原告有权退房并由被告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补偿原告损失,原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此后,被告仍未交房。
对此,法院认为,被告未能按双方所签“补充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院判决: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龙园”购房合同补充协议》;被告于判决之日起10日内将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249287元退还原告;同时支付自2000年7月1日起至退款之日止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6249元及保全房屋费1776元由被告负担。
据被告方律师昨日向记者透露,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已向盘龙区法院递交了上诉书。丁强黄豆(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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