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中兴化纤有限公司于1999年3月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为有限公司,登记股东为温某和黄某两人,温某为法定代表人,黄某为公司的会计,公司的有关行政公章、财务、合同公章及营业执照、财务账册由黄某保管。时至2001年初,公司仍按原始登记情况进行了公司年检。后黄某实际又成为常熟市仪东化纤有限公司的股东亦是该公司会计。温某于2001年5月份向黄某讨要行政公章,黄某拒绝交付并向温某出具便条一份,载明“常熟市中兴化纤有限公司公章由常熟市仪东化纤有限公司保存。2001年5月8日”。便条盖有仪东公司的公 章。
2001年年中,温某向市工商部门申请,要求工商部门确认其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要求工商部门责令仪东公司返还公司印章,但工商部门未对他作出明确处理答复。
2001年年底,温某以中兴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签名盖私章以中兴公司名义起诉被告仪东公司,要求仪东公司返还行政公章、财务、合同公章、营业执照副本、财务账册。
公章是单位的身份、资格和权力的象征。当一方要求另一方返还公章等单位物品而提起诉讼时,公章在被告手里,原告诉状缺少公章,起诉后法院能否受理?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一现实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本案起诉书上缺少了原告单位公章,有人认为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法院受理立案条件,应当不予立案,有人认为这是公司两个股东之间的纠纷,依法规定公司内部事务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应当不予立案。
常熟市人民法院经研究后认为:公司印章是公司依法刻制的公章和专用章,是公司行使管理本单位事务、对外承担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的符号和标记,公司印章包括公司行政章、财务章、发票专用章等;公司证件是所有能证明和记录公司身份、权利义务关系、业务活动或者有关事实的凭证。公司的印章、证件及有关资料是公司存在并进行经济活动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属公司依法所有,其他任何人的非法占有、持有都是对公司权益的侵犯,是一种违法侵权行为。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保管法定代表人和公司的印章、证件、资料的专职保管人只是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取得合法持有和保管的权利,并根据公司的授权在权限内使用,他们不是公司的印章、证件、资料的合法所有者。本案中被告仪东公司出具盖有本公司公章的便条,载明由仪东公司保管原告中兴公司的公章,实际形成了对原告的侵权,侵犯了原告的公章所有权;而且仪东公司并不是中兴公司的股东,所以并不是股东之间内部纠纷,应属法院受案范围,法院应当立案受理。另外,工商登记材料上法定代表人是温某,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行使公司一切权利,所以本案虽然缺少起诉时起诉书应盖公章的形式要件,但具备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行使公司一切权利的实质要件,法院应予立案受理。
据此,常熟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本案目前尚在进一步审理之中),这是一个成功的司法突破。宪法赋予法院的司法权力应该是广泛的,法院拥有审查所有单位和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的权力。从实际出发,处理一些纠纷在遇到障碍时,法律援助的最后途径自然归于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树立这样一种观念:凡是其他机关不能处理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院不能受理的案件以及必须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案件外,法院都可以直接受理而且应该受理。(戴卫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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