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月15日讯(记者徐来)从今天起,人民法院开始受理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因证券市场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虚假陈述行为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专门下发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此举必将在制裁目前证券市场存在的各种侵权行为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起到积极作用,并将推动我国证券市场法治化进程。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出的通知共六条,对将受理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类型、必要的前置程序、管辖法院、诉讼时效和诉讼形式等作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参加了今天的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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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十年来审理的涉及证券市场的民事纠纷案件种类
主要有因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包括股票交易纠纷、公司债券交易纠纷、出资转让纠纷、国债交易纠纷、企业债券发行纠纷、证券代销和包销协议纠纷、证券投资咨询纠纷、证券资信评估纠纷、证券回购合同纠纷、上市公司收购纠纷、债权转股权纠纷、配股纠纷、证券登记托管结算纠纷、股东权益纠纷以及内部职工股违规发行转让纠纷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曾制定和发布的有关适用民事、证券等法律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
《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关于证券回购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关于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账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7〕27号通知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紧急通知》、《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明确规定了因合同和侵权产生的二十余种证券市场民事纠纷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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