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失业了也不用担心吃饭问题,本月开始施行的《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将使 我省失业人员的利益得到更切实的保障。
与1996年发布的《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相比,新的《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主要作了哪些调整?记者1月14日采访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扩大了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将失业保险适用范围扩大至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中的工勤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并且规定,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乡镇企业中的城镇职工也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确立了失业保险的筹集由用人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规定实行单位、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的方式筹集失业保险所需资金,并将缴费比例提高到工资总额的3%,其中参保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对基金支出结构作了较大调整。取消了生产自救费,取消了从失业保险金中提取管理费的做法,增加了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开支项目。
强化了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机制。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存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并定期转入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对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单位和个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提高了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管理层次。规定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省辖市统筹管理。
规定了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即凡安置失业人员达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有关规定比例的,可以按照其规定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减免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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