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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海不能白吃海 用海须缴使用金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1月16日13:08 浙江日报

  本报讯 从2002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首先取得海域使用权,并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

  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今后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先向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后才能依法使用海域。主管部门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除依法收取海域使用金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记者日前从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了解到,主管部门对海域使用金的征收将有所区别,对公益服务性用海、公务用海以及渔民转产的养殖用海,可以实行免、减、缓等优惠政策。此外,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省海洋与渔业局将对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进行严格管理。

  对于《海域使用管理法》与《渔业法》、《海上交通安全法》之间的关系,省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海域使用管理法》是海洋综合管理的法律,其他涉海法律是涉海行业的法律,两者之间不能互相替代。用海者使用海域首先应按规定领取海域使用权证,取得用海权后,行业管理部门再按规定对用海者的生产、经营等活动进行管理。(记者 臧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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