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和省司法厅联合召开的“《云南省法律援助办法》颁布实施一周年座谈会”上了解到,我省已有104个县市设立了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在我省广泛开展。
《云南省法律援助办法》于去年3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为许多经济困难和涉及特殊案件的公民提供了法律服务,保障了其合法权益。截止2001年12月30日,全省16州地市,104个县市区建立了法律援助机构,其中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楚雄彝族自治州、临沧地区、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昆明市、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思茅地区、西双版纳 傣族自治州、曲靖市、保山市等10个地州市的县级法律援助机构的建立率占应建数的81.3%,高于全国县级法律援助机构建立的水平。在省总工会成立了职工法律援助站的基础上,2001年省妇联、省残联先后建立了法律援助分支机构。盘龙区检察院在全国检察系统率先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机构,积极配合法律援助中心做好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援助工作。
一个以法律援助中心为主体、社会有关部门广泛参与的法律援助工作体系正在我省形成。据统计,去年1月至11月,全省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183件,接待咨询17357人次。李惠民(春城晚报)
订短信头条新闻天下大事尽在掌握!
送祝福的话,给思念的人--新浪短信言语传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