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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消费者状告酒楼的“20元官司” 法院判决不得收取“开瓶费”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1月16日16:04 深圳商报

  【本报讯】1月15日上午,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全国首宗消费者状告酒楼收“开瓶费”案由广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酒楼不得收取消费者“开瓶费”!

  去年7月15日晚,广州市民曲先生为庆祝北京申奥成功自带珍藏多年的“杜康”酒到某酒楼吃饭,被酒楼收取了“开瓶费”20元。曲先生认为酒楼强行加收“开瓶费”的行为是强迫他接受服务和商品,严重侵害了他的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因此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
所收取的20元“开瓶费”,赔偿20元和精神损失费1元。被告酒楼则认为,“开瓶费”不单是针对服务员为顾客开启酒瓶这一动作,而是指酒楼为顾客提供了酒杯、服务等。

  去年8月27日,白云区法院一审判令酒楼返还20元“开瓶费”,不予支持原告曲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曲先生认为一审判决不公平,遂上诉至市中院。二审庭审时调解失败。

  日前,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某酒楼向曲先生收取的“开瓶费”实际上是服务费,违背了《民法通则》有关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原审判决酒楼退还“开瓶费”20元合理,予以维持;酒楼关于“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20元”的规定虽没有提示给曲先生注意,但向曲先生收取“开瓶费”的行为不具有欺诈性质,其上诉要求酒楼赔偿20元无理,法院不予采纳;曲先生要求收取精神损失费1元,证据不足,法院予以驳回。

  原告曲先生的代理人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的凌律师认为,本案的判决结果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它让广大消费者和饮食行业知道收取“开瓶费”是不合法的。曲先生表示终审结果对违规酒楼起到了震慑作用,他将申诉到底。(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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