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月16日讯(记者侯召迅)本报1月15日在一版《方圆传真》栏目中刊发《部门通知比法还大?》一文后,许多读者给本报打来电话,希望并支持本报继续、深入报道此类问题。有关部门的同志、法学专家也发表了积极而中肯的意见。
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同志打来电话说,他们单位的同事、包括一些领导,看了《部门通知比法还大?》一文后,认为文章写得好,文中所反映的情况和 问题已超越了这部法律和这件事本身,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因为,类似问题在其他法律施行中也多次出现,是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一些法律在实施中有时被部门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架空”。大家提出,法律有其严肃性和权威性,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其他任何部门不能擅自修改或变通。他们以为,本文在一定程度上“揭开了盖子”,“敲开了冰山一角”,希望并支持本报将报道推向深入,为法律的严格执行,为法治的统一做出努力。
国务院法制办的一位同志今天对记者说,部门通知当然不能替代法律。尽管有些客观情况和困难,但一码归一码,两者有着不同的性质和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因为迁就一些实际困难,而牺牲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曾于20世纪80年代参加过药品管理法最初起草工作的一位老专家,看了报道后对记者说,药品管理法重新修订后于2001年2月颁布,到12月实施,这期间有近10个月的时间,应该说有关方面有足够的时间做好准备,执行新的法律。如果时间还不够,是不是再推迟两个月就行了呢?如果在新修订的法律交付立法机关审议时,有关部门能够预见到后来的困难,就应该及时提出来,把法律的实施时间推迟一些,譬如2002年1月1日也好,2月1日也好,5月1日也好。法律已经实施了,再充当“马后炮”就迟了。一个行政部门就这样说推迟就推迟,是不合适的,是不合法的。像这样,一些法律在实施的过程中被个别部门和机关人为地“变样”、“变形”,是令人担忧的。
一位远在黑龙江的读者也给本报打来电话说,报道反映的情况有一定的代表性。一些地方的行政部门也存在着擅自变通和曲解法律、地方性法规的情况,造成了不好的影响,希望得到披露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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