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记者 温建敏)广东省原建委副主任张三戒(正厅级)事与名违,涉嫌受贿10.8万元,致退休后亦不得善终,于昨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在昨天的庭审中,张三戒对于涉嫌的数额不存异议,但辩称自己并没有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因此不属于受贿行为。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称,张三戒担任广东省建委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为企业办理资质升级、评选省优样板工程等过程中,于1994年至2000年,先后收受揭阳市赖某贿送的人民币3万元、汕头市林某贿送的人民币2万元、汕头市某实业公司黄×豪贿送的人民币2.4万元、汕头市黄×升贿送的人民币2.4万元、开平市李某贿送的人民币1万元。后张三戒主动投案自首,并退清所有赃款。
但张三戒的辩护律师提出,汕头林某的企业升级,是通过正当程序决定的。张事后收受林某2万元,主观上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图,客观上也没有为林某谋取利益,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这2万元只能认定为非法所得。其次,2000年汕头黄×豪送给张三戒4000元,而张三戒早已经在1998年就被免去了省建委副主任的职务,因此,他已经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职务便利,所以这只是属于朋友间的馈赠,不是贿赂。第三,开平的李某送给张三戒1万元,是劳务费,不是贿赂款。
针对辩护律师的观点,公诉人提出:第一,无论是事前的请托,还是事后的感谢,无论是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还是合法利益,只要是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了他人的钱财,都构成受贿罪;第二,所有行贿人的证言都证实,这些行贿者都是因为张三戒曾经帮了他们的忙,才以金钱表示感谢;第三,张三戒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享受国家俸禄,为什么还要收取额外的“劳务费”?
张三戒
男,64岁,福建厦门人,大学文化程度,1998年退休,退休前是广东省建委副主任,广东省第八届政协委员。
(罗伟雄/摄)
庭审直击:这些钱其实是慰问金?
公诉人(以下简称公):赖某你认识吗?
张三戒(以下简称张):本来不认识。1994年,他的企业要升级,于是找我帮忙。我就告诉他,企业升级的条件都是公开的,而且必须通过集体讨论,我帮不了你的忙……
公:那么赖某企业升级了没有?
张:升了,从3级升2级。事后我分两次收了他1.5万元的“感谢费”。我退休后,赖某又分两次给我送了1.5万元的“利是”。
公:黄×豪为什么要送钱给你?
张:黄×豪的企业的确是从2级升到了1级,但是他送钱给我并不是为了这个原因。他们企业搞得很好,我经常与他在一起探讨改革、管理的经验,我实质上是他的“没有聘书的顾问”。他送我的2万元钱,是在企业升级办完1年后,中秋节他在深圳给我的,其实质上是给朋友、顾问的慰问金。
不同贪官同样辩词
“收钱但没为人办事不算受贿”成了贪官脱罪口头禅
省交通厅原总工程师文发明:逢年过节生病收的“红包”是“慰问金”,因为送“红包”者当时并无所求,不算行贿。
白云区原人大副主任卫纪鎏:过年节别人给我送“红包”,我也要给别人派“利是”,是礼尚往来(别人一送两三万,卫派“利是”则是一两百)。
广州市司法局原副局长李金叶:他送我7万块钱是私人赞助,我在工程上没有给他任何照顾。
增城市原市长、市委书记郑金榕:我收了他(某银行行长)40万元,在一次全市干部大会上要求干部支持该银行,但这是正常的职务行为。(温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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