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汪洋实习生黄娜通讯员徐曾沧)去年12月11日凌晨发生于蛇口西部海域的海运沉船事故———“东运419轮”沉船案有最新进展。本月15日,本案当事人之一的阳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深圳法庭递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扣押“东运419轮”船东东莞市石龙水上运输公司所属的“东运406轮”等4艘船舶(即“东运419轮”的姐妹船),标志“东运419轮”沉船案进入法律诉讼程序。
经初步查明:阳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接受货方的委托,从新加坡等地承运一批集装箱货物至广州黄埔港。阳明公司向货方出具海运提单后,又转委托“东运419轮”将本案43个集装箱货物从中转港香港转运至广州黄埔港。上述43个集装箱货物的收货人为广州市化工原料公司、河源市达鼎塑胶有限公司、广州宏仁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和从化市再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2001年12月11日凌晨3时40分左右,“东运419轮”在深圳蛇口西部海域沉没,43只集装箱随船沉入大海。深圳海事局、深圳海救中心获悉后,紧急组织救援。此次海事事故发生当日正值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第一天,本案被称为“中国入世海事第一案”。
据阳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称,本案43个集装箱货物的收货人依据海运提单,就此次沉船事故已向阳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索赔,索赔金额高达85万美元,其中包括43个集装箱货物的价值45万美元、集装箱自身价值约20万美元以及打捞费用约20万美元。
阳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东运419轮”作为前述货物的区段承运人,负有将前述货物安全运至广州黄埔港的义务,但“东运419轮”没有按约履行义务,“东运419轮”的船东东莞市石龙水上运输公司是本案沉船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最终责任人。阳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为确保其向收货人赔偿损失后,能成功向东莞市石龙水上运输公司追偿,向广州海事法院深圳法庭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扣押“东运419轮”的姐妹船,即“东运406轮”、“东运418轮”、“东运420轮”和“东运423轮”,以责成东莞市石龙水上运输公司向法院提供85万美元的担保。
经审查后,广州海事法院深圳法庭在阳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当日(本月15日),依照有关规定作出了对东莞市石龙水上运输公司所属的“东运406轮”等四轮实施保全措施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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