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记者王建兵 昨天,记者从市劳动保障部门获悉,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退休、退职、退养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作出调整。退休、退职及退养人员的月最低基本养老金分别调整为441元、380元、317元。新标准从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依照新标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及按月领取生活费的占地农转工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调整为441元;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的最
文件规定,上述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包含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发放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按月领取的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和生活费,按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制度增加的养老金以及各项现行规定的价格补贴、生活补贴。纳入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单位均按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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