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烟台1月16日讯(记者 张坚栋)今日,山东莱州三山岛村海难失踪船只(本报曾于1月11日头版报道)的姊妹船船主施希涛向青岛海事法院烟台法庭递交了要求烟台北方造船厂赔偿财产损失的诉状,该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并将择日开庭审理。至此,两艘船的船主都已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船厂赔偿财产损失共计140余万元。
施希涛在诉状上称,2000年6月11日,原告和施磊周与被告北方造船厂签订造船合同一 份,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和施磊周建造863型渔船两条,单船造价为575000元,并约定于2000年8月15日前完工交船。合同约定工程试验及验收均按乙方编制并经船检认可的试验大纲进行。合同签订后,原告和施磊周向被告给付了部分款项,但被告至2000年8月15日只完成了工程的50%。2000年8月17日,山东省渔船检验局龙口分局转发省局的有关规定,规定“造船厂与用户签订渔船造船合同时,必须具有渔政部门出具的准造证明,否则,一律不得签订造船合同,已签订造船合同的,如无准造证明,一律暂停执行”。但被告违反规定偷着继续造,并在2000年10月6日,未经船检和试航下坞交给原告。2000年11月15日5时左右,施磊周驾驶在被告处建造的渔船船沉人亡,原告的船因无船检证明,并存在危害人身安全的缺陷至今无法出海作业。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据了解,今日,三山岛失踪的8名船员家属也向青岛海事法院提交了失踪船员的死亡宣告申请,失踪渔船的船主施磊周的妻子施建华已于今年1月10日向该法院提交了要求财产赔偿的诉状,青岛海事法院烟台法庭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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