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15日上午9时半。记者走进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发现已经有很多人静候在旁听席上了。随着审判长“带被告人”的话音一落,人们把目光一齐投向边门。
被告人、原上海海关调查局局长季永珍走了出来,不安地看了一眼旁听席,就低下头,站在了被告席上。离记者不到3米远的季永珍,此时头发已经半白,神情憔悴,戴着手铐的双手紧紧地握在一起。他因经济犯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现在到了聆听宣判的时刻了。
在宣判之前,审判长考虑到判决书长达30页,担心季永珍年老站不住,就让法警给季永珍搬了一张椅子。判决书宣读了整整65分钟,一字一句清清楚楚地告诉人们,季永珍是如何一步一步滑向犯罪的深渊,最后落得一个在牢狱之中度过余生的下场。
三万元到底在谁手上
季永珍于1994年3月起,先后担任上海海关调查处处长、调查局副局长及局长等职务。2000年11月28日,季永珍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
2001年5月28日起,市一中院开始开庭审理季永珍经济犯罪案。在法庭上,检察机关指控季永珍第一项罪名是贪污罪,其中一个犯罪事实是:2000年1月,季永珍利用职务之便,截留并侵吞了调查局的业务单位———上海国泰拍卖行以“春节慰问费”名义送至海关调查局的人民币3万元。
公诉人指出:国泰拍卖行总经理孙某和该行办公室主任陈某已经证实,2000年1月的某天,两人代表拍卖行,携带现金人民币3万元到调查局季永珍办公室,将3万元交给季永珍,并说明“这是慰问调查局工作人员的”,当时办公室里就季永珍一人。这3万元后来究竟到了谁的手上呢?季永珍在法庭上说:“3万元人民币是拿到过,但一开始就知道是给调查处搞活动的,所以我通知调查处副处长张某前来办公室,并将这3万元交给了张某,当时局里的一位副局长可能也在场。后来,我参加了调查处的活动,还分到了800元左右的现金,我想其他参加的人也应该分到过现金。”
但是,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却表明,3万元钱被季永珍截留并侵吞了。调查局相关人员证实,2000年春节前调查处没有从季永珍处得到过现金人民币3万元。搞集体活动时,费用来源是国泰拍卖行提供的空白支票,在活动过程中参加人员没有分到过钱款。国泰拍卖行的有关人员也证实,2000年4月某日,季永珍同意国泰拍卖行出款让该局调查处搞活动,国泰拍卖行送去一张空白支票,后被用去1.4万元左右。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所举证据材料足以形成证据锁链,可以认定2000年1月季永珍利用职务之便,截留并侵吞了3万元“春节慰问费”的基本事实。
山庄别墅与红木家具
1994年至1997年3年间,季永珍利用担任海关调查处处长、调查局副局长、局长的职务之便,在经营大额罚没物资定向处理(拍卖)过程中,使江苏省常熟市地方工业物资总公司(简称常熟物资公司)从中牟取巨额利润。其间,季永珍多次收受该公司的贿赂,共计人民币89万余元,包括价值45万余元的梅园山庄别墅一幢、价值4万余元的红木家具一套,等等。
公诉机关指控,法院审理后认定:常熟物资公司总经理钱锦荣为了感谢季永珍对该公司的帮助,用公司的钱于1995年12月购买了位于常熟梅园山庄51号的花园别墅一幢,价值45万余元,并用这幢别墅向季永珍行贿。季永珍与其妻商量后,以长女的名义登记了该幢别墅的房屋产权。
对于这个问题,季永珍在法庭上却辩解道:“我开始和钱锦荣说要买房子,后来我要付钱的时候他说让我不要支付了,帮我支付了有关钱款。而且他对我说钱是他自己的,是他自己送给我的。他送别墅给我是因为我给他生意上出了很多主意,教了他一些管理的方法。”
事实上,“出主意”“教方法”显然不是钱锦荣送别墅的主要原因。上海汶汇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报告表明:1994年至1997年3年间,调查局在处理罚没物资过程中,常熟物资公司通过“定向处理”购买物资,获得购销差价总额人民币1900余万元。而这期间,掌握调查局大宗罚没物资审批权的正是季永珍。
除此之外,1996年下半年,常熟物资公司为感谢季永珍在业务上的帮助,钱锦荣陪同季永珍夫妇到常熟的一家红木家具厂,季永珍夫妇看中了一套红木家具。1997年上半年,家具送到了季永珍家。季收下这套价值43600元的家具却没有付过家具款,因为家具款已经由常熟物资公司支付过了。
开口索要称“借”不还
除了实物之外,季永珍还收受常熟物资公司“送”上的贿赂款,包括该公司总经理钱锦荣的贿赂款人民币10万元、以及季永珍向该公司索取用于投资其家庭与他人合伙开饭店的人民币30万元。
据钱锦荣称,1996年2月中旬某日,他从公司财务处提了20万元人民币,送给了季永珍。季永珍在法庭上对此节事实辩解道:“钱锦荣来了之后,说要给我一些钱用,我说不需要,但他说让我拿着,他不会要我办事的。”“不需要”钱的季永珍最终还是听钱锦荣的话,把钱收下了,但季永珍辩称钱是10万到12万元,不是20万元。
法院在没有佐证的情况下,根据审判实践以及不能合理排除原则的精神,就低认定季永珍这一笔受贿数额为10万。
送上门来的钱,季永珍收下了;没送上门,他还要向人家“借”。据常熟物资公司外协科副科长赵小华供称,1997年5月某日,季永珍打电话给他,说是季的长女需开办饭店缺乏资金,要向其公司借人民币30万元。赵小华就带了公司的空白支票到季永珍家里,季的长女当场填写了金额人民币30万元等。当时季永珍未写借条也没讲过归还之事。事后,赵小华让公司财务将这30万元冲平在羊毛业务成本中,并将冲平的情况告诉了季永珍。
法庭上,季永珍辩称,他没有向常熟物资公司索要钱款,钱是向赵小华私人借的,并且已经要求女儿还款,他以为女儿已归还了借款。同时,季永珍否认赵小华对他说过帐目已做平之情节。
法院认为,季永珍与赵小华非亲非故,赵小华没有理由在双方不谈及还款时间并不立借据的情况下,私人出借30万元巨款给季永珍。赵小华将30万元从帐目中冲平,也就意味着不打算向季永珍“讨还”这笔巨款了。另外,从开口向赵小华“借30万元人民币”的时间1997年5月中旬,到他于2000年9月被“双规”,这中间有三年有余的时间,季永珍非但没有还钱,连要归还的意思都不曾有过,这一现象反过来证明赵小华关于“将30万元冲平的情况告诉了季永珍”的证言是真实可信的。
据此,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季永珍利用职务之便,以“借钱”为名义,收受常熟物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的事实可以成立。另据查获并扣押的物品以及审计报告等证据证实,季永珍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计人民币172万元、港币12万元、美元3万元。
一审判决:“被告人季永珍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季永珍巨额财产中明显超出合法收入的差额部分人民币一百七十二万元、港币十二万元、美元三万元的财产予以追缴。被告人季永珍贪污所得人民币三万元、受贿所得人民币四十万元、红木家具一套以及位于常熟市梅园山庄五十一号的房屋一套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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