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选择工作之前应注意哪些问题?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找什么部门?带着采访中民工提出较多的问题,记者就此咨询了黑龙江中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宇。
一、关于劳动合同问题
选择一份工作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这里所 说的应当是必须的意思。《劳动法》第十六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如果没有劳动合同,但已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仲裁或者诉讼中应当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如果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依照《劳动法》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打官司前须做好哪些准备
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首先要提供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第二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第三注意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
三、产生劳动争议怎么办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诉讼时效问题,《劳动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克扣工资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就要承担责任。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也是《劳动法》。
劳动者提供了符合用人单位要求的劳动,那么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若用人单位故意拖欠或者不给工资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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