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李建坤等人是在从事助人为乐的行为,这种行为是社会道德和国家法律所鼓励的行为,其行为本身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且是全社会所要倡导和弘扬的行为,在实施该行为过程中所受到的伤害,从法律角度和道德角度却应由侵权人承担一切损害后果。”
昨日上午,五华区人民法院内,审判长瞿建华在法庭上庄严宣布:判由昆明市五华彩 印纸盒厂和昆明寻甸宾馆共同赔偿死者王勇的家属13.4万余元;赔偿死者李建坤的家属13.6万余元。其中,两死者家属分别得到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连环车祸引发大讨论
2000年7月30日晚,一辆长安车在行驶途中因碾压在路中的一块石头而侧翻于路中,其后的中巴车司机姜建华见状将车停靠路边并与王勇、李建坤、李金泽等人下车协助保护现场、营救伤员。一辆捷达轿车飞驰而来,一声巨响,王勇、李建坤当场死亡,姜建华、李金泽等数人受伤。
本报《新婚丈夫血染昆曲路》为题,对此事进行了连续1个多月的追踪报道。报道在昆滇各界引起极大反响,上千读者打进本报热线参与讨论,受伤司机姜建华身缠绷带、被人抬着参加本报读者论坛。
此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真调查后认定,捷达车驾驶员徐建平、长安车驾驶员康渝峰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王勇、李建坤等人无事故责任。
本报总编辑秦玉汉率本报全体编委委员参加了王勇、李建坤的追悼会,用行动表示对王勇、李建坤等人的高尚情操和正义行为的支持。
2001年2月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授予王勇、李建坤等人“助人为乐好公民”荣誉称号。
庭审中4被告相互推卸责任
经嵩明县法院、昆明市中院一、二审审理认定,徐建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王勇、李建坤的家属以被告的违章行为造成王勇、李建坤的死亡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徐建平、康渝峰,昆明五华彩印纸盒厂、昆明寻甸宾馆4被告按各自责任赔偿王勇、李建坤死亡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合计57万余元。
2001年12月11日,五华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4被造均对死者家属表示了歉意,但同时,捷达车方与长安车一方都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提出异议,认为王勇、李建坤等人擅自进入高速公路,其本身也有过错和行为不规范,并互相指责对方应承担这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慧在庭上义正辞正,并出示了大量证据对被告推卸责任的抗辩主张给予了反驳。
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徐建平、康渝峰由于违章驾驶行为造成了王勇、李建坤的死亡,两被告应当按各自责任的大小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但是,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即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依法由昆明市五华彩印纸盒厂和昆明寻甸宾馆按徐建平、康渝峰所负事故责任的大小承担对原告的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对于4被告推卸责任的抗辩主张,法院认为,王勇、李建坤等人和行为是社会道德和国家法律所鼓励的行为,其行为不仅不违反法律法规,而且是全社会所要倡导和弘扬的行为,无论从法律上还是道义上都应受到保护。
为此,法院判定,由五华彩印纸盒厂和寻甸宾馆共同赔偿王勇的家属经济损失3.4万余元,精神扶慰金10万元,合计13.4万余元;赔偿李建坤家属经济损失3.6万余元,精神扶慰金10万元,合计13.6万余元。其中,五华彩印纸盒厂承担80%,寻甸宾馆承担20%。
面对判决 各方反应不一
对于此判决结果,原告李成荣(死者李建坤的父亲)认为,虽然再多的钱也换不回建坤的生命,但法院的判决体现出一点:建坤他们没有做错,他们的行为应该得到尊重。他觉得判决是公正的。王勇的父亲也表示,感谢法院公正的判决,在事隔1年多以后,总算对王勇他们的行为有了一个公正的说法。
被告五华彩印纸盒厂及寻甸宾馆的代理律师则表示,是否提起上诉还将与当事人商议后再作决定。(苏忠 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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