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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为此堆石头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1月17日17:19 海峡都市报

  本报讯 池庆光于去年6月25日驾驶小轿车在福州江滨路魁岐路段,撞上路中的石堆造成车损及车上乘客受伤,但时至今日仍无人肯为这堆石头负责,一审法院也未对此问题作出判决,池庆光准备再次诉诸法律讨个说法。

  池庆光在一审时诉称,2001年6月25日23时25分,他驾驶闽A-34506号小轿车由马尾江滨路往福州方向行驶,由于被告福州科技园区马尾管委会在江滨路修建广告牌时在路中间堆
放一大堆石块且未按规定放置故障警示牌,造成他驾驶的汽车发生事故,致车上4人受伤及车身损坏,损失共为212974.58元。为此,被告科技园区马尾管委会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另一被告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未看护好道路,对事故造成的损失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福州科技园区马尾管委会辩称,被告科技园区马尾管委会并没有在路中间堆放石块。科技园区马尾管委会与福州三木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广告牌加工承揽合同,由三木公司负责制作安装广告牌。如果三木公司在设立广告牌时,在路中间堆放石头,其责任也应由三木公司承担。(三木公司后被马尾区法院追加为被告)

  被告三木公司则辩称,三木公司按照与被告科技园区马尾管委会所签订协议书的规定,于2001年6月21日完成了广告牌的制作安装任务,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

  被告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管理处辩称,开发区市政管理处的职责只在于路面的看护和维护,石块未清理与其无关,不应由其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马尾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广告牌在安装和维修过程造成他人损害,受害者原告有权提出损害赔偿。但是原告提出赔偿数额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处理。便于2001年12月19日驳回原告池庆光要求三个被告赔偿损失212974.58元的诉讼请求。

  池庆光目前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准备提起上诉。(本报记者 江建斌 黄义伟 实习生 李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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