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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业管理再做新规定 老旧小区也要成立业主委员会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1月17日17:45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唐亮)一直是物业管理空白的老旧小区也得成立业主委员会,这是6年来市物业管理做出的最新规定。据了解,目前本市物业管理行业主要依据的是1995年颁布的《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针对当前入住纠纷、业主委员会组建、新旧小区物业管理等热点问题,北京市物业管理全面做出一系列新调整。近日,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本市居住区物业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主要措施包括:

  物业管理通过组织业主委员会实施,凡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入住率超过50%,或首户入住已满两年的新建居住小区,应组建业主委员会;1994年底前投入使用的老旧小区,房改售房率超过50%的,应组建业主委员会。

  在新建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危改房改造项目中开发建设单位及业主委员会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必须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其他居住区在选择新的物业管理企业时,一般也要实行招投标方式。

  积极推进老旧居住区实施物业管理。争取在2003年底以前,全市城区的老旧居住区基本实行物业管理。完善居住小区的建设与管理衔接制度,加强入住环节管理,开发建设单办理销售新建商品房手续时,必须提供物业管理公约。销售住宅时,必须向购房人明示物业管理公约。公约要明确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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