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生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汉中石材矿产公司诉汉中市工商局不作为损害公司权益行政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汉中市工商局的上诉,维持汉中中院判决。至此,从上海到汉中市投资办企业的周明俊,终于讨回了公道。
1989年3月,上海投资者周明俊到汉中市建立了汉中石材公司,并担任法人代表。1992年8月,许经彬代表福建省侨兴电器公司成为汉中石材公司新的投资者,担任公司总经理。 1992年9月,许采取非法手段将周的66万元股金转入自己名下,并在工商局将自己变更为公司法人代表。同年12月,汉中石材公司与香港国兴贸易公司合资建立陕西磊鑫隆公司,许任董事长、法人代表,报经汉中市外经局批准,在汉中市工商局办理了营业执照。同年12月及1995年6月,汉中中院和陕西高院先后确认周明俊在汉中石材公司的66万元股金。2000年3月,汉中市外经局撤销陕西磊鑫隆公司的批准文件。周明俊据此要求汉中市工商局吊销陕西磊鑫隆公司的营业执照,恢复自任法人代表时的汉中石材公司的权益。汉中市工商局于2000年4月25日和5月26日两次向陕西磊鑫隆公司发出通知,“限期”、“责令”其到工商局变更手续。但陕西磊鑫隆公司均未理睬,汉中市工商局未做任何处理,也未对申请人的要求做出答复。周明俊代表汉中石材公司将汉中市工商局诉至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11月6日,汉中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吊销陕西磊鑫隆公司营业执照。
汉中市工商局提起上诉。陕西省高院认为,汉中市工商局在陕西磊鑫隆公司拒不履行“限期”、“责令”两次通知后,再无作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属行政不作为。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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