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昨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透露:鉴于当前我省一些
地方利用“六合彩”赌博的突出情况,尤其是此类违法犯罪活动中出现的新
情况、新问题,最近,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
“六合彩”赌博案件的若干意见》,就办理此类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了若
干规定。
一.关于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的定罪。(一)、对以营利为目
的,组织、招 引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的“庄家”、“赌头”,接受
3人以上投注,且收受投注数额累计在2万元以上的,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
任。接受投注的人数少,投注金额不大,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广东省禁
止赌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二)对于明知“庄家”、“赌头”利
用“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多次协助收注登记、结算以及交接赌款并从中
渔利的,或者多次、长期为其提供赌博活动场所的,以共同赌博犯罪论处。
(三)对于以“六合彩”赌博为诱饵,收取投注款后携款潜逃的,依照《刑
法》第266条的有关规定,以诈骗罪论处。(四)对于“六合彩”赌博活
动中的参赌人员,如果以赌博为生或主要经济来源的,以赌博罪论处。
二.关于非法制售“六合彩”宣传资料的定罪。(一)对于非法印制、
销售“六合彩”赌博“小报”、“图书”等赌博宣传资料的,按照最高人民
法院1998年《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11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二)对于“六合彩”赌博活动
的“庄家”、“赌头”,为组织、操纵赌博活动而直接或指使他人印制、销
售“六合彩”赌博宣传资料,数量较大,已构成犯罪的,应当认定赌博罪和
非法经营罪,两罪并罚。
三.凡因“六合彩”赌博或非法印制“六合彩”宣传资料,又引发其他
犯罪行为的,除了定赌博罪、非法经营罪以外,构成什么罪再定什么罪,依
法处罚。
四.国家工作人员、基层干部直接参与“六合彩”赌博构成犯罪的,从
重处罚;对充当“保护伞”,构成赌博共同犯罪或其他犯罪的,依法从重处
罚。
五.对“六合彩”赌博或非法印制“六合彩”宣传资料构成犯罪的,要
在判处自由刑的同时,依法适用财产刑,从经济上打击犯罪分子。
六.对利用“赛马”、“足球赛”等其他形式进行赌博构成犯罪的,以
赌博罪依法处罚。(本报记者 曾庆春 通讯员 张慧鹏 周华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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