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石家庄1月18日电(王金涛 李仁堂)因在死亡事故调查处理中破坏事故现场、组织提供伪证和阻碍事故调查工作,位于河北唐山市的开滦(集团)公司东欢坨矿业公司一批相关责任人员受到严肃处理,东欢坨矿业公司还因此而被罚款10万元。
2001年11月8日,东欢坨矿业公司发生一起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8万元。这是一起责任事故,事故原因是事故现场作业环境不好,设备摆布不合理,作业人员 失足跌入正在运行的刮板运输机内,被拉、压、挤致死。这是该矿当年发生的3起死亡事故中的一起。
此次事故发生后,河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唐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组成了事故调查组,但东欢坨矿业公司不是对事故调查积极配合,而是人为设置障碍对调查进行误导,并认定是“因病导致死亡”。调查组第一天开始调查时,东欢坨矿业公司给调查组拿出了只有两个半页的死者病历,病历上只有2001年5月6日和8月10日的两次看病记录,并称病历已经全拿来了。但调查组第二天调查取证时,东欢坨公司却又多出示了三次看病记录,病历也变成了3页纸。调查组在东欢坨公司工资科和卫生科调查了考勤和收费记录后认定,病历是假的。此外,该公司在已确认人已死亡的情况下,没有等调查组成员到现场就私自运走了尸体,破坏了事故现场。
河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近日作出处理决定。开滦(集团)公司驻东欢坨矿业公司安全监察处处长高巨东,发生事故后因组织东欢坨公司卫生科大夫编造伪证,干扰事故调查,受到行政撤职处分;东欢坨公司卫生科大夫孟宪昌、卢开林、叶建民,因编造假病历和为事故调查提供虚假情况,均受到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东欢坨公司经理李子山,因指使有关人员制造伪证,指使他人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和干扰事故调查,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东欢坨矿业公司因破坏事故现场,组织提供伪证,阻碍、干扰事故调查,被处以罚款10万元。此外,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东欢坨矿业公司综采二队队长和一名副经理也分别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和行政警告处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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