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邓雪)昨日,“三耳”状告消委名誉侵权案,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长达3个小时的公开开庭审理。
这是全国首例因“比较试验”把消委推上被告席的名誉侵权案。昨日的法庭辩论焦点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消委是否对三耳构成名誉侵权;三耳索赔的依据;原告主体资格的问题。
消委:不存在侵权
消委认为,他们对重庆市26个品牌的火锅底料所进行的比较试验,是依据“消法”进行的公益性活动,并不针对具体某一家,并没有说哪家“不合格”,不存在侵权行为。
而且,市消委是按卫生监督所建议,将细菌总数以10000CFU/g、酸价以5、过氧化值以12分段为比较试验的统计口径,才在试验报告中,将6种细菌总数在10000以上的产品,表述为生产过程卫生状况“较差”、微生物污染“较重”的。
三耳:标准从何来
“三耳”方则追问:火锅行业从无统一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那么,消委的“大于10000CFU/g标准”,从何而来?
“三耳”方还称,直接入口的酱油菌落总数的国家标准规定为30000CFU/g,而火锅底料为复合型产品,须经第二次高温加工后方能食用,不存在菌落总数超标的问题。
“三耳”的代理律师称,由于消委的“其生产过程卫生状况较差,微生物污染较重”的结论,使全国不少超市、商场把三耳火锅底料撤下柜,造成了三耳328万元的损失。所以,消委理应负一定责任。
庭审结束后,“三耳”方认为自己“必胜”,而市消委也信心十足:“整个比较试验的过程都是慎重、合法的,而且有专业技术部门的检测结论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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