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谋绑架
“怡苑OK”厅的老板叫罗其飞,今年30岁,除经营这家OK厅外,还是武钢保安部二号门的门卫,但是这两份工作的收入并不能让他满足。
罗其飞、曹晖、倪琼被公判
2001年5月中旬的一个晚上,在“怡苑OK”厅包房里, 罗其飞和朋友曹晖聊上了:“这样来钱太慢了,要来快的非得胆子大一点。”“怎么来钱快?”境遇不佳的曹晖听到这话立刻来了兴趣。“把我们武钢的刘某绑了,向他敲一笔钱。”罗其飞很快说出了答案。曹晖知道刘某是武钢集团的主要负责人,要绑架他可要冒不小的风险。两人聊了聊,越来越感到非要大干一场不可。
第二天,两人又议上了这件事,终于下定决心实施这个绑架计划。可是想来想去,光靠两人的力量太单薄,要实现这个绑架计划,还需要帮手。罗其飞想到了下岗后摆摊的姐夫倪琼总想发一笔横财,正是不错的人选。
罗其飞找到姐夫:“想搞点钱吗?”“想呀,你是不是有路子?”一提到钱,姐夫就有些迫不及待。“我们想绑个人,青山区的刘某,你考虑一下。”罗其飞说得直截了当。倪琼一愣,“我想几天。”没过几天,倪琼就找到罗其飞,表示愿意和他们一起做。
为了绑架成功,三人聚集“怡苑OK”苦想计策。倪琼说:“要是有枪就好了。”可是枪不好搞,有提议还是用刀,可他们又认为夏天带刀不方便。罗其飞提议,干脆买点鞭炮缠在自己身上炸,威胁刘某要死一块死,可大家都觉得鞭炮威力不够。最后,3人想到了自制炸弹,因为罗其飞懂得一点电工及爆炸技术。罗其飞告诉曹、倪,用定时器带动电池组可以引爆炸弹,至于火药的原料,可以用春雷、烟花替代。
竹篮打水
罗其飞开始着手准备制作炸弹。他从家里洗衣机上卸了一个定时器,利用买来的烟花和春雷里的火药制成一个定时装置控制的炸弹,还有13枚微型炸弹。
为了摸清刘某的出行规律,3人对其进行了多次跟踪,并着手准备实施绑架。他们带上了一个书包,里面装着炸弹、透明胶、手套和照相机。手套是倪琼提出要准备的,说是怕留下指纹。照相机则是罗其飞提出的,绑架成功后,他要照一张与刘某的合影,威逼刘某家人就范。罗其飞还对整个绑架行动进行了分工:当刘某下车准备回家时,由倪琼背着炸弹迎上去,然后,倪琼用手机拨通罗其飞的电话,刘某接电话后,倪将包内的炸弹拿出来给他看,将刘某逼至其家谈判。罗其飞还异想天开:赎金不要人民币,要美金300万。
尽管分工明确,但是事情并没有他们想像的那么顺利,每次不是跟丢了人,就是没准备好。罗其飞于是想到了追加人手,没多久,曹晖就带着同学郭某(另处)“加盟”进来。见人手已齐备,罗其飞再一次准备动手。
去年7月9日,罗其飞召集3人密谋,罗负责在武钢大门口盯梢,曹晖、郭某被安排在刘某家门口,倪琼守在江边接应。巧的是刘某当天有会,未能如期从大门走出。罗其飞守了一会儿,失望地撤离大门,向同伙宣布行动暂缓。他没有想到,这成了他们的最后一次踩点,他们的反常行为已经引起了群众的注意。
当天,青山警方接到群众举报:一家OK厅里的人员形迹可疑。警方人员迅速赶到了“怡苑OK”厅,找到了大批炸弹,他们冲进包房时抓到的可疑男子,正是刚刚回来的曹晖。没费多大工夫,警方就在罗其飞家中将罗其飞、倪琼二人抓获。在警方强大的攻势下,他们交待了2个月来处心积虑企图实施的绑架计划。
尾声
根据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青山区检察院依法以绑架罪(预备)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对罗其飞、曹晖、倪琼三人提起公诉。
昨日上午,青山区法院对这起绑架(预备)案件作出了宣判。法院认为,倪琼虽然是被邀约的,但他仍积极参与作案,共同预谋、购买了爆炸所需的材料,并共同制造爆炸装置,还多次守候,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并不小。法院最后依法以绑架罪(预备),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罗其飞、曹晖有期徒刑各13年,判处倪琼有期徒刑12年,三人均被剥夺政治权利2年,各处罚金5000元。
资料:什么是犯罪预备
《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不同。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125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报记者龚平 吴欣 通讯员易志坚 乐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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