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香港1月18日消息:台北讯,台当局“内政部”今天发布“修正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专业活动许可办法”,将祖国大陆科技人士赴台参与科技研究的总停留期限,修正为6年,而大陆经贸专业人士可获1至3年逐次加签的旅行证或多次旅行证。
当局“内政部长”张博雅表示,发布此修正办法,是为了配合“经济发展咨询委员会议”的结论,提升传统产业竞争力,“积极延揽大陆科技人才,以充实产业的研究发展,并 审慎评估与配合建立安全管理机制”。
据“中央社”报道,根据这项许可办法,祖国大陆经贸专业人士被分为甲、乙、丙、丁、戊、己六类,其中甲类且任职于跨国企业,或丙类、丁类,或大陆科技人士,从事产业科技活动,而申请赴台者,将缩短其申请手续,从现行的“预定来台之日二个月前”,缩短为赴台之日十个工作天前提出申请;若属紧急情况者,可在预定赴台之日五个工作天前提出申请。
另外,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核发大陆经贸专业人士1至3年有效期的逐次加签旅行证或多次旅行证;该旅行证在有效期间内附原邀请单位同意函及行程表,办理加签后就可入出境;而大陆科技人士经审查通过,可申请换发6年以内有效期的多次旅行证。
按照修正办法,当局“境管局”可以把旅行证正本交由邀请单位转发申请人,申请人不须再赴香港领取正本。
据悉,甲类大陆经贸专业人士指的是受雇于台湾地区投资人或海外投资人在祖国大陆投资的事业,其服务满三个月的主管或技术人员或采购人员。
丙类指的是从大陆旅居第三地区为当地公司的主管、技术人员或采购人员任职满三个月者。
丁类指的是任职下列大陆地区事业之一,其服务满三个月的主管、技术人员或采购人员:
1、祖国大陆地区事业对台湾地区公司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度平均贸易额达三十万美元以上者;
2、大陆地区事业对台湾地区公司单次采购金额达十万美元以上为验货需要者;
3、台湾地区公司向大陆地区事业单次采购金额达十万美元以上需由大陆地区事业提供相关售后服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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