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月18日电(记者曲志红、沈路涛) 为从根本上治理盗版书、假商标、假包装和假证件等非法出版物和印刷品,规范印刷业市场秩序,新闻出版总署近日出台《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对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它印刷品印制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企业和复印、打印经营单位或个人的经营者资格作出明确规定。
规定要求,经营出版物印刷业务的企业,除必须具备有企业名称、章程、确定的业务范围外,其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要具备2台以上最近10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目录的自动对开胶印印刷设备,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还要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保证体系。
按照规定,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的企业,经营其它印刷品业务的企业和单位,从事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以及从事复印、打印业务的企业、单位,厂房建筑面积必须分别具备600、100、300、15平方米,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分别不少于15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万元,有必要的设备以及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制度。个人从事其它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和复印、打印经营活动,也应当符合这方面的规定。
按照规定,对印刷业经营者的年度核验,除必须符合本规定的条件外,还要求经营者无违反印刷管理规定的记录。本规定颁发前已经设立的印刷业经营者,今年3月1日前未能达到本规定条件,暂不予换发《印刷经营许可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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