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刘蜀骥记者黄庆锋) 贩卖毒品案发后,毒贩苏志林却保持缄默态度,警方多方求得相应证据终于突破此案。昨(18)日,省高院据此以贩卖毒品罪依法作出维持并核准对苏的死刑判决。
“瘾君子”吐出毒贩
去年2月10日,郫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挡获吸毒人员刘某,刘交待:吸食的海洛因是从一对叫“堰伟”、“晓红”的夫妇处购买的,夫妇俩又是从成都市西门一人称“小弟娃”的人处购买。刘表示愿意协助警方缉获“小弟娃”。
14日,刑警大队周密布控,让刘与“晓红”联系,并秘密跟踪“晓红”。当“晓红”与“小弟娃”(苏志林)在成都市某宾馆门口进行毒品交易时,警方迅即将二人抓获,当场从苏身上缴获海洛因3克。
多方搜集外围证据
审查时,苏志林拒绝交待毒品来源和居住地,保持沉默。侦破面临困难,警方在清查苏随身携带的物品时,突然发现一张租房收据和一串钥匙,“柳暗花明又一村!”办案干警根据收据上的地址立即找到成都市化成小区,用其钥匙打开房门,在室内搜出海洛因180余克。
然而,苏志林谎称该房及海洛因均是一朋友的,公安机关经多方查找,苏提供朋友的姓名、地址均不详,查找无果。怎么办?
公安人员又找到房屋中介公司经理及房东二人证实,苏志林从2000年8月就开始在该房居住,并支付了租金,至案发时,苏仍在此租住。同时,“堰伟”、“晓红”也供述,多次在苏处购买海洛因。
不说照样判死刑
成都市中院依据这些大量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苏志林共向“堰伟”(庞堰伟)、“晓红”贩卖海洛因10余克,案发后,公安机关又在苏的租住地查获尚待贩卖的海洛因180余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遂依法对苏作出死刑的判决。
苏不服,上诉至省高院。法院认为,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凿,事实清楚,上诉人苏志林虽然拒不交待其真实身份,但并不影响依法对其审判。遂依法作出维持并核准对苏的死刑判决。
相关链接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口供是重要的证据,但它不是惟一的证据。“零口供”就是没有口供,指犯罪嫌疑人不说话或不承认犯罪事实。
订短信头条新闻天下大事尽在掌握!
送祝福的话,给思念的人--新浪短信言语传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