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福州一月二十日电(记者郑珊云)福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今天在此间审议通过了《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以
立法形式对福建省的法律援助工作作出规范。
法律援助作为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体现了国家的责任和义务。从一九九六年六月第一家法律援助中心在福州市成立至
二00一年六月止,福建省已建立法律援助中心七十六家,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八千四百多件,受援人数达九千多人,接
待、解答民众来访、来 信、来电法律咨询九万四千多人次。
随着法律援助工作的不断展开,原先散见于有关法律法规中涉及法律援助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全面推进法律援助工
作的需要。如法律服务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时需要一定办案经费,从福建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情况看,全省七十六家
法律援助中心承办了近万件法律援助案件,仅有十家法律援助中心得到少量财政业务经费拨付。新通过的《福建省法律援助条
例》对此专门做了规定: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法
律援助人员支付补贴费。
新通过的《条例》明确了法律援助对象、范围与形式,并对法律援助程序做了统一规定。该《条例》将于今年五月一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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