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深圳1月20日讯 深圳市罗湖法院一审认定的深圳首例李成录“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名,新近被终审撤消。数次率人围殴交警、冲击公安机关、恐吓勒索市民的李成录也因此不成为深圳首个法定的“黑社会老大”。其手下多名马仔也不再拥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罪名。
李成录团伙曾在深圳闹市区数次聚众冲击公安机关、围殴交警、勒索市民。前年9月该 团伙被一举捣毁,后被指控的罪名有9项之多。该案是深圳首宗用“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提起公诉的案件。
李成录、杨旭勇以摩托车营运为名,纠集数十人加入其注资成立的所谓“公司”。李成录“公司”管理严格,有不成文的组织纪律。李成录团伙披着“公司”外衣,大规模进行摩托车非法营运,并四处寻衅滋事。滋事后由“公司”组织其成员以“索赔”为借口,恐吓、殴打、勒索市民,甚至采用暴力妨碍公务,聚众冲击执法机关。事成之后,李成录又对其马仔论功行赏。
李成录等人一审被判“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成立,被告纷纷提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判决,撤消了一审法院认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成录团伙的非法行为具备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某些特征,但是因为缺乏该罪构成要件中的“保护伞”特征而不予认定。
撤消“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名后,终审判决认定李成录犯非法经营罪、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6项罪名。其刑期总和为有期徒刑19年、罚金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罚金2万元。其团伙成员也被判2年半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魏海波)
新闻背景
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该项罪名须具备4项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一定的、甚至相当的经济实力;
黑社会性质组织经常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向国家机关渗透,收买、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或者直接向国家机关安插成员;
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在一定区域或者在一定行业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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