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早报讯 “熬了一年多,我终于为丈夫讨到一个说法。”日前在萧山区人民法院城厢法庭主持下,两次起诉、三次开庭的萧山人谢女士母女与丈夫家人,终于从被告沈某处得到了5万元补偿金。
1999年5月5日,谢女士的丈夫骑摩托车经过萧山南市花园门口。这一路段正在铺设自来水管,现场设置了障碍物,但没有警告标志等安全措施。谢女士的丈夫避之不及,撞在障 碍物上,伤势严重,像植物人一样躺了一年多后因医治无效死亡。
在治疗期间,施工单位原萧山市城乡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支付了部分医药费。但该公司在2000年5月因改制注销后,就再没人来支付医药费,谢女士和现年7岁的女儿不得不在同年底向法院起诉。
然而官司异常曲折,让人始料不及。第一次起诉被告原萧山市城建总公司,结果被驳回,因为该公司已不存在;第二次起诉列了3个被告,有主管部门萧山区建设局、可能事故发生地道路产权人公用事业管理处和可能委托施工单位自来水公司。此时,她不知道沈某是原城建总公司受让者。
谢女士的代理律师对记者说,事发道路的产权人究竟为何人,以及自来水公司是否委托原城建总公司施工等,都由于有关当事人拒绝配合,而无法取证确认。所幸,后来从公证处查到了有关企业改制的合同,才确认公司受让者为沈某,于是法院在第三次开庭时将沈某追加为被告,依法维护了被害人家属的权利。(报记者朱海兵 通讯员萧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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