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获悉:云南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日前印发了《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方案》,规定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给予经济补助和政策优惠。
《方案》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公安现役部队的退役士兵中符合在城镇安置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申请自谋职业,在经批准后凭安置机构填发的领款凭证和《自谋职业证书》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为:服役期满两周年,补助金不低于15000元, 每超期服役一年递增2000元;二等和三等伤残军人自谋职业时除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外,还发给伤残抚恤金,本人要求在城镇落户的,当地政府应允许;服役期间立功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时,除补助金外,还按立功等级予以奖励,荣立个人一等功者奖励5000元,二等功者奖励3000元,三等功者奖励1000元;工商和税务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退役士兵优先办理登记手续,免费核发营业执照,并免征3年所得税;城镇及城管部门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银行优先贷款扶持。《方案》同时规定:按国家现行规定,当地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安置机构已为其安排但本人拒不服从组织分配以及安置机构认为不得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不享受自谋职业补助金。(朱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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