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目前我市要求赔偿金额最大的一起国家赔偿案件。
而这起国家赔偿案件的起源却是一例普通的经济纠纷。
重庆江龙物资供销公司(以下简称江龙)法律顾问重庆环达律师事务所王律师说,江龙与巴南区一建的纠纷是房地产开发商与承建方之间的一起普通经济纠纷,一建随后申请强 制执行也是正确的。但是在强制执行中,法院的错误行为,却给江龙带来了高达730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因此,江龙向九龙坡区法院提出数额高达730万元的国家赔偿。
概述 事件来龙去脉
1996年9月11日,九龙坡区法院的《限期履行通知书》送达江龙,要求江龙在限期内返还巴南区一建的垫款,本金170万元和利息。因江龙一直未履行,1997年9月29日,九龙坡区法院作出第70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变卖江龙位于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一号、面积为1920平方米的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而1997年6月,江龙与重庆杨坪企业总公司(以下简称杨坪)因为石坪桥正街一号的合作建房发生纠纷,杨坪已将江龙起诉到九龙坡区法院,该起案件还在审理阶段。
1997年10月5日,在作出裁定书仅5天后,九龙坡区法院又作出第70号决定书,其中称:鉴于该宗土地系江龙与杨坪的联建用地,江龙对杨坪负有还建房屋和赔偿损失的合同义务。因此,为了避免新的诉讼纠纷,法院决定:将杨坪应得的3150平方米房屋及损失赔偿额归还给杨坪,并扣除土地评估费后,该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作价330万元变卖给杨坪。
而此后,杨坪又将石坪桥正街一号的土地转卖给其他开发商。
律师 法院两大软肋
王律师指出,九龙坡区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中,明显存在两大“软肋”。
第一、在江龙与杨坪关于石坪桥正街一号的合作建房发生纠纷进入诉讼阶段、九龙坡区法院还未作出裁决的前提下,该法院却又于10月5日作出决定,直接规定了杨坪应分得3150平方米房屋和江龙应向杨坪赔偿的损失额。这实际上是变相地未经审判就剥夺了江龙也许应该拥有的权利。
其次,在整个评估过程中,江龙的罗经理称,他们从未接到过法院关于是否进行土地评估、选定的评估机构和告知评估结果的通知。而且,他们多次到法院询问,但法院有关人士却称:“这些问题你们没有权利知道,我们会帮你们处理。”江龙认为,法院未经依法拍卖,就将土地变卖给了杨坪。直到后来市人大介入监督,他们才了解到石坪桥正街一号的土地的评估价格约是730万元。法院不按程序依法办事,这究竟是什么原因?
“江龙” 提请国家赔偿
从1997年10月5日起,江龙立即向九龙坡区法院提出书面“抗议”,要求收回错误的决定。
随后,江龙开始了长达4年的寻求司法救助。
在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和市一中院的监督和促使下,2001年12月10日,九龙坡区法院终于承认,“该民事裁定书、决定书将审理中的意向性意见作为执行依据,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确有错误。”同时,决定撤消该裁定书和决定书。
拿到这份决定书后,江龙就开始走上了申请国家赔偿之路。江龙称,实际上,因为法院的这一错误,江龙付出了远远高于730万元的代价:不仅该项目建设终止,连正常的生产经营也长期中断,公司陷入停顿和困境。
法院 目前尚未立案
日前,记者在九龙坡区法院许副院长办公室采访时,许副院长称,他不分管此事,要找相关人员了解。在出去找了一趟回来后,许院长告诉记者,分管此事的院长和相关经办人员都不在。
但许院长称,据他了解,目前该院并未收到江龙的申请书,因此还谈不上国家赔偿。许院长又称,即便是出现了执行错误,还可以进行执行回转,从杨坪公司收回土地归还给江龙,也未必就走上国家赔偿之路。
记者随后向江龙核实,江龙肯定地答复记者:在1月11日他们通过邮政快递给九龙坡区法院寄出了一份国家赔偿申请书后,还于1月14日将同样的一份申请书再次送到了该院有关人士手中。(本报记者 陈静)
背景:
1994年,《国家赔偿法》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正式施行。市一中院国家赔偿委员会有关人士介绍,自1995年实行以来至1998年,国家赔偿案件并不多。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近几年这类案件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2001年该赔偿委员会接到的案件已达39件。
目前该院办理的国家赔偿案件中,最高申请数额不足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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