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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要缴社会抚养费 地方规定要听国家的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1月22日14:09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李海燕】昨天,天津市计生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首部针对计划生育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悉,此前各地都是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根据各地的实际制定本地区关于计划生育的法规、规章等。今年国家《计生法》的出台,意味着今后全国各地都有了统一遵循的法律
。本市现有的《计划生育条例》,也将根据《计生法》的相关规定,重新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从而使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如本市条例中对“超生户”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俗称罚款)的说法,将修改为征收社会抚养费。

  按照新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国家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如果违反规定的条件,“超生”第二个子女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将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计生法》规定,“超生”的国家工作人员,除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外,还将受到行政处分;其他人员将由所在单位或组织给予纪律处分。此外,《计生法》规定,对于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介绍,目前《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未经批准“生二胎”的,按月对夫妻双方各征收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二十的计划外生育费,连续征收5年。农业户籍公民和非农业户籍的个体工商业者以及待业人员计划外生育子女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标准和期限,由区、县政府制定。即将修改的条例,有可能本着稳定现行政策的原则,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办法与原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办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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