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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二胎”条件地方说了算 天津市现行七项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1月22日14:09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李海燕】据介绍,国家《计生法》规定,“生二胎”的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规定。

  本着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的精神,《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中关于“生二胎”的条件,估计不会做出修改。据悉,本市目前规定符合以下七项条件之一的非农业户籍公民,经本人申请,区、县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就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1、经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证
明,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2、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3、婚后5年以上不孕(育),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为不孕(育)症,年满35周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4、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本市定居不满6年的;5、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6、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怀孕的;7、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此外,农业(渔业)户籍的公民,如果符合上述一、二、三、四、六、七条规定和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区、县计生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1、夫妻一方因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是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2、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3、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4、劳动力缺乏的山区、半山区的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的;5、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后没有生育能力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其他人各生一个子女的,经协商一致,准许其中一人再生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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