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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出台计生管理新办法 确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1月22日14:09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贵州都市报】近日,国家计生委强调超生不再罚款,采取缴纳社会抚养费方式处理。昨日,记者从贵州省计生委获悉:我省新出台的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已对征缴社会抚养费作出规定。

  根据《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违反《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计划外生育的,将视其计划外生育子女的个数和情节轻重,对超生夫妇作出处理。农民计划外生育
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上一年该县(市、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至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按4至5倍征收;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上一年该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的2至3倍征收;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按4至5倍征收;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以及从事其他各类经营活动的人员,超生一个子女,按本人现居住地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的4至6倍征收;超生两个以上的,按7至10倍征收。

  此外,为积极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我省有关部门依法征收计划内二孩社会抚养费。凡是符合我省计划生育政策,属于计划内生育二孩的农民夫妇,需交纳社会抚养费200至600元;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需交纳600至1000元。其中,一方或者双方是再婚的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交纳社会抚养费1000元。(聂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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