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唐洁) 因为房产证年限“缩水”6年,国土规划局南山分局成了被告。去年8月,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业主方胜诉,但没有支持其余下诉讼请求。随后,业主又将该案上诉至深圳中院,要求索赔经济损失5元,认为这区区几元钱是对不作为的国土部门不负责的惩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判决,业主获赔1元复印费。
房产使用权少六年
1995年5月,原告敖先生购买了蛇口太子山庄1栋的一套房,他与发展商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该合同注明该住宅用地使用年限为:1995年8月28日至2045年8月27日止。但是,该住宅房产证到业主手中时,土地使用年限成了:1989年4月7日至2039年4月7日,比合同年限整整少了近6年。而整栋楼的业主房产证都存在同样的情况。
业主告赢国土部门
敖先生认为造成有6年差异的原因在于南山国土分局,于是多次要求改正房产证的使用年限和相关土地权属资料。但直到2001年6月,6年过去了,房产证还是没有改过来。不能再等了,敖先生求助法律,将南山国土分局推上了被告席。他向法院请求判决,南山国土分局立即更改房产证的使用年限以及相关的土地权属资料,并以书面形式道歉,还要求国土分局赔付电话费1元、交通费2元、误工费1元、复印费1元。法院经审查,判决南山国土分局在限期内为原告敖先生更换错办的房产证以及更改相关的土地权属资料。同时,驳回了敖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象征索赔亦获胜利
敖先生并没有就此罢休,原因是自己象征性要求国土分局赔付5元,一审法院没有支持。他认为,虽然只是区区的几元钱,但它是对不作为的国土部门不负责的惩罚,对业主几年来辛苦奔波花费支出及索赔权利的认定,对法院在政府部门与老百姓“民告官”之间显示法律公平的认定。
深圳中院最后认为,敖先生对电话费、交通费、误工费的索赔主张而提供的证据,缺乏关联性的佐证,所以不予采信。但是,其出具的复印费收款收据的收集方法和取得程序合法,可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所以,法院在维持南山区人民法院对房产证处理的判决基础上,判决南山国土分局赔偿敖先生复印资料费用人民币1元。
获赔1元钱的敖先生以及其他业主非常兴奋,他们认为这场官司自己无论是从事实上,还是从道理上都大获全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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