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胡名忠通讯员孔献之)康尔泰铁路大药房销售假冒“柔迪祛斑王”,被柔迪实业公司以商标侵权告上法庭,法院日前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商标侵权成立,康尔泰大药房需赔偿原告1.5万元,其上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00年10月,原告向深圳市工商局罗湖分局投诉,被告康尔泰铁路大药房销售假冒的“柔迪祛斑王”,10月25日,罗湖分局扣押了该药房销售的“柔迪祛斑王”。2001年4月25日 ,对该药房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认该药房购进假冒“柔迪”120盒,已销售20盒,罗湖分局没收了假冒产品,并对康尔泰大药房罚款10000元,康尔泰大药房履行了处罚决定的内容。原告认为,被告销售假冒“柔迪”商标的产品给原告的商誉和经济造成重大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由于康尔泰大药房不具法人资格,请求由开办单位康尔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康尔泰铁路大药房及康尔泰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亦未作书面答辩。法院审理后查明,被告销售的“柔迪祛斑王”并非原告所生产,被告拒绝应诉应视为承认原告起诉的事实,其行为属于经销应知是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康尔泰铁路大药房不具法人资格,其上级单位康尔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后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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