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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超生罚款到缴纳社抚费:一个非同小可的进步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1月23日03:21 中国青年报

  近日,国家计生委明确表示,超计划生育的公民,除了缴纳社会抚养费以外,单位、社会不会对其进行额外制裁。据1月19日《中国青年报》,依据新颁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将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在养老、社会保障、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方面进行奖励,对“不能理解国家的计划生育国策,坚持超生的,我们也允许其生育。国家除了征收其社会抚养费以外,不会再进行其他处罚。”

  从先前的对超生者进行罚款,到现在要求超生者缴纳社会抚养费,结果看似都要让超生者掏出钱来,但不论从制度完善还是制度关怀的角度,我都感到了一种非同小可的进步。

  一方面,公民的生育权要求得到保障与尊重;另一方面,国家面临人口负担过重的现实,不得不实行有计划的生育。如何处理这个矛盾,无疑是制度能否体现人文关怀的要点。

  审视“不许超生”的政策,既便是先前计生政策范围内的头胎婴儿,也得先行生育申请,并在缴纳了一定费用之后,领取一张准生证明。婴儿已经在娘胎里不由分说地长大了,即将要不由分说地出世,然而依照有关规定如果没有合法证明,却是不准生的。准生制度的不合理由此可见一斑。

  对于“超生”,没能防住的,则穷尽手段对超生者进行处罚,或处以高额罚款。比如我就见过这样一幅标语:谁敢超生一胎,叫他倾家荡产!或附加各种各样的规定:违规者开除公职、拒绝给超生婴儿落户等。许多离奇的事情也就出现了,还有一名尚未生育的妇女,在毫不知情的情形下就被当地计生服务站安上了节育环(2001年11月7日《中国青年报》)。这些事情无不令人扼腕唏嘘。

  一项制度如果不能真正收到实效,那么它的合理性就应当受到质疑。“不许超生”,事实却没能真正控制超生现象。

  因此,由“不许超生”到有条件地“允许超生”,由对超生者予以处罚到有条件地取消处罚,从而做到有法可依,《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通过对有计划生育者的奖励,以及通过明确超生者对其行为所要担负的社会责任的方式,完善了计生制度的建设,这无疑是一种进步。而能够迈出这一步,“计生法”将“生育权”还给生育主体则是至关重要的一环,这一个进步才真正是非同小可的。对这一个进步的看重,其实也正是人性和人权对于国家制度建设的深沉寄托。(杨耕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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