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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上没有掉下来的馅饼 买200送880”涉嫌价格欺诈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1月23日13:07 法制日报

  本期主持人肖黎明

  前沿背景

  南京某商场日前推出了一个“买200送880”的促销活动。活动期间规定,购物200元者,即送40元礼金券并附赠一本台历,台历中还附有12份70元面值的礼金券,要求消费者一次
购物100元方能使用礼金券10元,且每月限用70元。本期话题就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价格欺诈展开讨论。

  天上没有掉下来的馅饼

  周陆军(广东省东莞市历维永盛律师事务所):“买200送880”属于价格欺诈行为,其具体法律依据是国家计委2001年11月7日颁布、已于今年1月1日施行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此外,《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将13种具体的价格行为列为价格欺诈行为。因此,认定一种价格行为是否是价格欺诈行为,关键是看经营者是否利用了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

  “买200送880”初看起来是一块“天上掉下来的馅饼”,但对该商场促销活动的游戏规则进行一番分析后,消费者不难发现,如果想使用商场送的880元的礼金券,则需支出几千元去购买该商场的商品。该商场打出“买200送880”的招牌的目的无非是想造成一种视觉和听觉上的假象吸引消费者以达到促销的目的。我认为,“买200送880”是一种虚假的标价形式,商家采取这一方式进行促销的目的在于诱使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它符合价格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应当被认定为价格欺诈行为。南京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该商场作出相应的处罚。

  适用价外馈赠条款进行定性

  张萌(河南省内黄县公安局法制室):《规定》中规定,商家在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为价格欺诈行为。

  本案中该商家推出“买200送880”活动,虽然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所馈赠的是礼金券,而不是其他商品(物品),但我认为仍然可以适用该《规定》中的关于价外馈赠条款的规定。即如果将该活动的详细规则予以明示的,则不属于价格欺诈;如果不将规则明示,而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导、诱导消费者与之交易的,则构成价格欺诈。另外,该商场利用促销方式发放的礼金券,其实质也是代币券,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其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用“礼金券”进行虚假宣传

  凡文(河南省郑州市国银律师事务所):从商家推出的承诺看,“买200送880”,消费者只要拿出200元去购物,还可白捡880元的实惠,有点让人不可思议。但是,你只要仔细地品味一下它的活动规则,就不难看出此商家的“良苦用心”之何在。

  首次消费200元,你确实得到了“880”,而这“880”不是商品,更不是现金,而是所谓的“礼金券”。规则规定礼金券每月只能用去70元、消费100元只能用10%的“礼金券”,那么,消费者若是参加这次活动,要耗费13个月的时间不说,抛除商家送的“880”,连同首次消费的200元在内,每年消费者一共要从个人腰包里掏出8120元人民币。

  这场活动下来,谁是赢家,是双赢还是单赢?从“买200送880”字义看,消费者是大赢家,而商家是执意要去自杀了。商家会去干这样的傻事吗?不会的。我们屈指算一下,可见分晓。大商场的物价,比一般商店要高,同一种商品,甚至高出数倍的都屡见不鲜,并且大都一口价(这是利用了人们的“崇大”心理)。我们按30%毛利率这一保守的数字来计算,你实际消费了8120元,商场得利润就是2436元。他是在自杀吗?再者,谁敢保证促销期间它的价格是物有所值呢?再有,商场的活动规则规定,买100元的商品只能用10元的礼金券,你若一次购物101元或199元,也只能用去10元的礼金券,一年下来,你的消费远远不只8120元。这样看来,此促销活动是肥了商家,消费者除了落一本几元钱的台历外,只有“爱的奉献”了。

  商家给了消费者一个虚幻的梦。消费者享受到的,最多也不过是在商家自己标价的基础上,给你打了个九折而已,而“880”如果应该归你所有的话,仍是等于付给了商家十成十的款。由此可见,南京这家商场推出的这次促销活动,是一次不小的“猫腻”。以“买200送880”为承诺,行“买8120送880”之实,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之规定。

  《消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南京这家商场的这次促销活动,一出场就有失公平,更无诚实信用可言。而是以“礼金券”为诱饵,对消费者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宣传,引导、迷惑消费者。他是以侵害消费者权益为前提,以获利为目的的、彻头彻尾的商业欺诈行为。

  模糊赠售涉嫌价格欺诈

  黄胜(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检察院):消费者必须购买商场9000元的商品才能得到这880元的赠送。这明显不是“买200送880”。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的宣传,即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消费决定的宣传,如有的商家推出所谓的“买一赠一”、“买一台彩电送一块手表”等都属于引人误解的宣传,引诱消费者产生错误的消费导向,欺骗消费者购物,属于欺骗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价格法第14条第4款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规定》中明确规定了13种属于价格欺诈的行为,其中第8种行为规定:“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模糊标示附加条件的为价格欺诈行为。”显而易见,南京这家商场“买200送880”未明确标示附加条件,属于模糊赠售,这种“模糊赠售”就是国家明文禁止的价格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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