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李鸿光 记者刘建)去年7月20日,朱某将上海一家大医院告到静安区人民法院,以医疗服务合同为由,要求医院赔偿近五十万元。尽管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法院认为医院行为存在一定过失,故于近日判决医院赔偿朱某人民币3万元。
1998年2月,朱某因声音嘶哑入住上海某大医院治疗,经检查诊断为左侧声带前端广基型息肉。由于朱某恢复情况良好,该院医生在没有病理报告的情况下,凭经验在出院小结一
次年5月,朱某因声音嘶哑明显加重,再次前往被告医院就诊,经取活检送病理,诊断为鳞癌Ⅱ级。朱某遂去市五官科医院实施全喉切除手术。
朱某认为医院失职,先后向上海医科大学、上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做医疗鉴定。两份鉴定均认为本病例不属医疗事故。
法院认为,虽然两份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认为本病例不属医疗事故,但医院存在一定的过失,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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