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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举报不侵犯名誉权 白云区一“村长”状告下属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1月23日13:08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邹高翔)白云区新市镇望岗村村委会主任黎某涉嫌少交 用地租金、多占住房用地、随身带公章等问题暴露后(见本报去年7月22 日、7月31日报道),黎某状告牵头反映他问题的一经济合作社社长“名 誉侵权”。日前,白云区法院一审驳回了黎某的诉讼请求。

  去年7月27日,黎某向白云区法院起诉望岗村第三经济合作社社长黎 耀高,称:1992
年他与三社签订的《租地合同》,订明每年租金714 元。住房用地非但未超标,反而未达标。1999年6月当选村长后,清查 包括被告在内的一些干部的经济问题,引起被告不满。被告将租金额篡改成 “7140”元,并捏造自己“多占85平方米建房用地”,使自己无法正 常工作。故起诉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失两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7月5日,三社召开社员大会决定,将黎某租用社 里1·19亩耕地未交齐租金以及建房时多占85平方米地的问题向上级部 门反映。之后,黎耀高以社长名义将有关村料递交给白云区和新市镇政府。 这种行为为何不是“名誉侵权”呢?法院认为,被告是根据社员大会的决定 ,通过正常途径上访,且在上访村料中没有侮辱和诽谤原告的内容。至于原 告是否少缴租金和建房面积过大的问题,应由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法院不予 审理。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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