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湖北网1月23日消息:(全安华)三峡事故死难家属状告美国罗泰克公司塔带机产品质量侵权案,昨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至此,这起历经二年有余的涉外赔偿案以美国公司向中国公民“支付补偿”而结束。
1999年11月19日,原告柯昌丽的丈夫柯山林在三峡工地乘美国罗泰克公司生产的3号塔带机登机电梯作业时,电梯轿门在运行中突然损坏并打开,致使柯山林从电梯中摔出并坠落 死亡。“11.19”伤亡事故后,有关单位支付给柯昌丽抚恤金等费用6万元人民币。
事发当年,原告柯昌丽即致函被告美国罗泰克公司驻三峡办事处要求赔偿,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拒绝要求。2000年7月,原告柯昌丽律师湖北百恩特律师事务所邓宜平律师,经过多方取证后再次致函美国罗泰克公司要求赔偿,同样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再次拒绝赔偿。
2000年9月3日,同一台塔带机的严重质量缺陷,又导致3人死亡、20人重伤、11人轻伤的“9.3”的重大伤亡事故。2000年10月8日,原告律师邓宜平向湖北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美国罗泰克公司质量侵权,要求被告美国罗泰克公司支付补偿金、丧葬费等合计人民币346.2万元的赔偿。
湖北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年10月8日受理此案,定于2002年1月22日开庭审理。“11.9”事故调查组认为,塔带机设计、制造等方面的缺陷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3号塔带机的登机电梯门联锁装置设计不合理,无轿门(无上、下极限开关)时仍可运行;登机电梯的制造有缺陷,上轿门外凸变形严重时仍可运行,不能起到安全保护作用,不符合中国《施工升降机检验规则》、《施工升降机技术标准》和《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标准规定。
2002年1月18日,罗泰克公司聘请的律师向法院提交了答辩书及相关的证据。与此同时,该公司聘请的理赔公司代表也紧急约见原告柯昌丽,就相关赔偿事宜进行磋商。2002年1月21日,原告柯某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准其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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