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根据《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2002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已经出台:
一、下列场所及其周边距离5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驻地;
-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场所;
-车站、码头、机场等重要场所;
-重要军事设施;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以及教学、科研单位等场所;
-各区、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二、下列路段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南京路、淮海路、四川北路、中山东一路、中山东二路、新华路(以上均为全线)和西藏路(淮海路至北京路段);
-豫园商城地区、静安寺地区、徐家汇广场地区、人民广场地区以及浦东新区小陆家嘴金融贸易区(东至浦东南路、南至东昌路、西面和北面接黄浦江)、外高桥保税区。
三、2002年2月11日至2月16日的每日20时至次日凌晨0时30分,除本《通告》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路段和区域外,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在上述规定时间外,内环线以内的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供应本市的烟花爆竹,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统一采购、运输、批发,并由市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的商店销售。严禁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生产、采购、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严禁设摊、流动销售烟花爆竹。
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市民在本《通告》允许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必须保证安全,服从执法人员的管理,不得影响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并应当及时清除烟花爆竹燃放残留物。
禁止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投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六、市民应当严格遵守《条例》,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有功者,公安机关将视情给予重奖。
七、对违反《条例》和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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