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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呼唤立法 民办教育法制建设座谈会发言摘要(下)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1月24日09:32 法制日报

  编者按

  经过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民办教育在教育界脱颖而出。目前,全国民办学校已有54000所,在校学生达700万人。然而,由于该领域立法滞后,民办教育历经酸甜苦辣,步履艰难。1月16日,来自全国近二十所民办院校的负责人参加了本报主办的民办教育法制建设座谈会,与会者围绕民办教育法制建设问题进行了热烈研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出席座谈会并就民办教育立法中的一些问题在会上发言。本报总编辑陈应革参加座谈。本报副总编辑常少扬主持座谈会。

  今天刊发的是座谈会发言摘要(下),座谈会发言摘要(上)已刊发在昨日本报第四版。

  北京卓达大学副校长 张金金

  ●尽快确定民办学校的法律地位

  ●很短的时间内,国外的教育投资商将进入中国市场

  ●民办教育立法要一步到位,没有必要羞羞答答

  我觉得还是要尽快确定民办学校的法律地位,有的同志觉得时间不是很成熟,我个人认为,民办高校的法律地位确实是必须解决的问题,不宜迟。民办高校应该说发展二十多年了,积累了一些经验和教训,这二十年可谓举步维艰。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一部法律来界定民办高校属于什么样的地位。另外,我们已经加入WTO,在很短的时间内,恐怕一些国外的教育投资商就要进入中国市场,如果我们没有一部关于民办教育的法律,就很难使民办教育参与国际竞争或者说生存发展下去。目前全世界真正接受大学教育的人数达到了总人数的16%左右,但是我们国家只占4%,还不及印度,印度占8%,前苏联占70%。西方的一些发达国家都超过了平均数字。我们国家的发展,归根结底还是要靠人才的,但国家拿不出更多的钱来办教育,靠谁?就是要靠民营企业家,靠一些个人,靠一些外国的投资者,这实际上是给国家做好事。但是,现在的一些政策,一些规定,一些条例,实际上是限制民办教育发展。我觉得,国家应该大胆一些,首先是对于比较成熟的民办高校,应该及时承认他们的学历。有一些学校,生源非常少,经费又非常紧张,办不下去了,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它不能像公办学校一样享有同等的待遇。目前在中国,人们到大学接受教育,还是希望有一个证书,没有这个证书,大体上就不能够得到社会的承认。所以我觉得,有很多学校招不来学生,固然有很多原因,但其中最重要的还是没有学历。现在,我们很多民办高校都不能享受半票待遇,有的学生上了火车还被撵下来,受到一种歧视性的对待。除此以外,像教师评定职称,税收政策等。当然,几个人租一间房子就办起学来,肯定也不利于发展,毕竟要有校园,要有足够的师资力量,要有足够的教育设备和设施,所以教育立法也应做一些规定,与其称民办教育促进法,不如一步到位,称其为民办教育法。没有必要羞羞答答地叫其促进法,要让民办教育法真正成为民办教育带有法典性的文件,这对我们日后几十年的竞争将是非常有利的。

  关于民办教育的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民办教育的健康、有序发展,既要靠法律保障和政策扶持,更要靠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民办教育的主体大多是热心教育事业的个人或个人之间的联合体,他们中绝大多数是社会知名人士或商界的成功人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办教育产业化是必然趋势,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或多或少会在民办教育活动中发挥作用,民办教育的举办者也会自觉不自觉地把商界或其他领域的经验带入教育领域。这一方面会形成民办教育自身的特点,另一方面也必然会发生违背教育规律、只重经济效益、忽视教育质量的问题。这就给民办教育的举办者和管理者提出了如何自我约束,如何按教育规律办事的重大课题。

  民办教育的自我发展,主要依靠两个条件。一是要有必要的资金支持,二是要有自身的办学特色。而办出自己的特色是民办教育生存与发展的关键因素。没有特色就没有生命力。特色主要应体现在全新的办学理念,独特的教学模式和适应社会需要的专业设置上。我们卓达大学成立时间不长,但在上述几个方面做了一些初步尝试,以后将继续进行探索和实践。我们将一如既往地秉承“一切为了人,一切为了社会”的办学宗旨,在教学环节上加大实践力度,把卓达集团的所属公司作为学生的实习基地,在专业和课程设置上,深入进行市场调研,准确把握市场对人才的需求情况,开设应用型、实用型专业和课程,培养具有一定理论基础,熟练掌握专业技能,一出校门就有人用,胜任岗位工作,具有发展后劲的新型人才。在招生方面,我们将从实际出发,继续实行低标准收费,资助贫困生,学生在校实习期间发给实习津贴等做法,吸引品学兼优、但家境贫寒的有志青年来校就读,以不断扩大招生规模,逐步形成良性循环,逐步形成自己的品牌,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为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做出贡献。

  南京私立金陵国际语言进修学院院长 涂元晞

  ●对为民办教育事业做出一定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各级政府应给予奖励

  ●根据身体和能力等状况可适当放宽校长任职年龄

  ●关于民办学校的归属问题,应首先分清学校的各类不同性质

  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经过方方面面的辛勤努力,有了许多可喜的突破,可谓不负众望。不过,还有些不足。

  第六条:“国家对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这条难以落实。问题在于谁去奖励?答复是基本没人奖励。所以应明确改为“各级政府”。各级政府应给予奖励,而且不仅是“做出突出贡献的”,凡是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一定贡献的,都应给予奖励。大家都知道,凡是举办民办教育事业的人或组织,都是在国家和政府几乎没有给予财政支持或在相当困难的情况下,尝尽了酸甜苦辣,硬凭着一股爱国热忱和奉献精神,才做出了一定的贡献的。尤其在早期进行民办教育事业的一大批拓荒者,他们完全是“兼国家之所难,急民族之所急”的“见义勇为者”,做出了相当的奉献和牺牲,精神更为可嘉,政府更应嘉奖、表彰,并以此激励和教育后人。

  第二十三条:校长任职年龄,可加上:“视身体和能力等状况年龄可适当放宽”,这样更加实事求是并易于操作。

  第三十四条:“民办学校办学积累所形成的资产为学校所有。”我对这一条有异议。考虑如下:民办学校由于举办者(包括投资者)的收入,通过历年艰苦的经营所产生的积累有一部分可能从结余中取得回报,还有一部分没有分光,或者愿意不全部分光,而保留一部分作为再投入,留给学校再发展,这应该是很值得鼓励的,这部分有可能就变成了设备校产等。如果不再承认这部分是属于举办者所有,而变成了学校所有,那么,举办者干脆把学校所有积累想方设法变成回报,分光取光。这样做,显然不利于举办者的再投入,也不利于一开始就吸引投资者到民办学校投资。这是一条不彻底的政策,并没有完全消除投资者投资于民办学校的顾虑。

  关于民办学校的归属问题:首先应分清民办学校的各类不同性质,然后确定学校的不同归属:

  1、属于非组织的个人举办的纯属民办的(或叫私立学校),这所学校应归个人举办者所有,其学校的全部积累也自然应属个人举办者所有。学校停办时,举办者负责赔偿或妥善处理。

  2、属于有国有资产投入的,叫“民办公助”的或叫“国有民办”的,学校属国有和举办者集体所有。学校的所有积累以及停办时财产的分配,也应由学校各方按投入所占份额分配或承担。

  3、其他性质的学校,依此类推,均应说清“学校归属”,而不仅仅是校产归属。

  4、所有民办学校,在建立时或建立后,都应明确各方投入的奖金、资产占有部分,最好是施行股份制,明确承担的权利以及风险和义务的份额,即股份制占额比例,而不至于留下后遗症。

  5、如果民办学校属非组织的个人主办,但这所学校又不属于他所有,这样,不仅必然影响举办者的积极性,而且也违反国际惯例,违背WTO国际规则,甚至违反宪法,是荒唐的。所以,应该明确无误地将第三十四条“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归举办者所有”改为“举办者举办的民办学校归举办者所有”。如果不属举办者所有,难道归政府?归社会?归国家?到底归谁?不明不白。这样是否有利于全面落实学校的权利、责任、义务呢?这叫做“犹抱琵琶半遮面”,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则。

  (涂元晞因故未能到会,此系书面发言。)

  中央教育科学院研究所研究员 毕诚

  ●民办教育法一定要有利于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

  ●民办教育的主题不是办校人,而是受教育的人

  法制建设在我们国家,改革开放以来有了非常大的进步。从我们国家公布的一些教育法规来看,可操作性比较差。

  教育法的理论知识不足,法的本身和涵盖说服存在一些问题,不过,我们也学知,完成了一种法制是要有一个过程的。我们要做的,是尽快去缩短这个过程。

  我们的教育法,特别是民办教育法一定要有利于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鼓励大家去做,开发优质的教育资源。目前优质教育不足的问题,怎么去解决它。像北大清华毕竟有限,其他的一些名校高校也有限。那么,社会上还有没有优质的资源可以开发出来,像西译,这在全国是很有名的,教出来的学生也很有影响,国家在法律上怎么去肯定它,有利于鼓励学校积极去办学。

  立法要有利于满足社会受教育的要求。民办教育的主题并不是办校人,而是受教育的人。社会要发展,人要在社会上生存,我们怎么样去为他们提供同等的教育,同时有助于我们国家的终身教育体制的建立。大学毕业后的继续教育有可能还有发展的问题。在南方的民办学校垮的比较多,公立学校也在转制,对民办学校冲击非常大,这样,公立学校的转制就存在着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这个问题,我们的教育法能不能包含它。

  立法有利于搞活开放,也符合三个代表的精神。我们的教育要面向世界,那么公立学校的教育要面向世界,我们国家的民办教育事业也要面向世界,可能它面向世界的速度、机制有更多的灵活性。我们的北大,过去也是私立学校过来的,燕京,辅仁,都是私立学校。无论公立、私立学校,都可以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

  民办教育法的制定,应该有教育理论和其他的法学理论支持,眼界要开阔一些,应该把这个民办学校作为一种概念或者作为一种法的概念。民办教育很希望得到法院的保护,怎么保护?希望新闻单位开辟专栏来专门研究,形成一种社会舆论。让受教育者保证他受教育的权利。

  北京京海研修学院院长 尚镭

  ●民办教育立法首先要解决认识问题

  ●民办学校要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

  我希望民办教育促进法快点出台。要解决立法,首先要解决一个认识性的问题。我们教育部门在讨论民办教育时,不能按照计划经济那套,老留着一条尾巴,门开一条小缝,伸头一看,又回来了。对办学者的认识不端正,老说谁把钱卷跑了,哪个又只图赚钱了。这种现象是有的,但他们能代表全部吗?同样,国办学校也有类似现象,如国办院校的计划外招生,有教室,有老师,招徕学生,收学费高,税务局还不敢进门。其次,民办学校要求戴帽子,上面应该给戴,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我们这法必须保护我们国家的“民族工业”,保护整个教育。民办学校的学生也应该是受重视的人才。

  北京美国英语语言学院副院长 吴孔宝

  ●民办学校的产权划分,既不能一律归公,也不能简单地化为私有财产

  ●处理民办高校产权问题,要充分考虑智力资本的投入

  ●民办高校学生与公办高校学生有同等的资格参加各界组织的公共活动,如大运会、奥运会志愿者

  ●法律越宽泛,特权越牢固;法律越严格,管理越民主

  民办学校投资渠道是多种多样的,这里面有私人的投资,有集团的投资,还有少数政府的早期投入,其主要的经费来源是依靠学生家长交的学费,以及部分社会捐助,依靠这些有限的资金,经过办学者的智力投入以及艰苦创业,低薪经营,辛苦工作,逐步积累,滚动形成了产业。在民办高校产业形成过程中也应该考虑国家对民办高校给予的照顾和支持,其主要形式体现在国家对民办高等学校在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也是国家对民办高等学校的一种投入,因此对于民办高校的产权划分,既不能一律归公,也不能简单地化为私有财产。

  处理民办高校的产权问题时,重点问题是要充分考虑智力资本的投入。智力资本的投入,指办学者和举办者在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中的作用。办学者在产权上的合法权益必须依法得到保护。具体而言,在校舍、场地、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国家应该给民办高校一定投入;在招生宣传、新生录取方面,要求与公办学校享受同样的政策,例如,允许参加公办学校的统一招生、统一宣传,录取分数线可以低一些,也可以在公办高校分批录取以后再由民办高校统一录取,这样有利于规范民办高校的招生工作,避免一些不良现象的产生;要维护民办高校管理干部和专职教师的权利,民办高校的管理干部应该与公办高校的管理干部享受同样的政治待遇。当前民办高校在师资队伍建设上遇到的最大困难就是没有接受高校毕业生的指标,无法解决相应的户口问题。

  关于民办高校学生待遇问题,也需要给予保障。民办高校学生与公办高校学生应一样能参加社会各界组织的公共活动,比如说大运会、奥运会的志愿者。优秀班干部的评选活动,在北京市就是没有民办高校的份。应该在北京市教委下面成立民办教育分局,这是组织保障。制定法律一定要有可操作性,法律越宽泛,特权越牢固,法律越严格,管理越民主。

  民办高校和国办高校的关系如何规范?

  按照法律精神应该是:平等对待、公平竞争的关系,实际上,就目前情况而言,在很多方面是不平等的,竞争也是不公平的竞争,当然这里也有民办高等学校自身存在的问题。

  首先说明,这里提及的民办高等学校应该是经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基本上符合民办普通高校条件的学校,对于这类学校,政府应与公办高校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如,在校舍、场地、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国家应给民办高校一定的投入,在这方面,国外一些民办高校一般都能得到政府80%左右的补贴。

  南洋教育发展集团项目经理 方小梅

  ●集团投资,专家治校,连锁办学,滚动发展,产业化

  南洋集团1993年投资办教育,经过8年多的努力,我们已经建成十所学校,分别设在太原、大同、洛阳、青岛、成都、大连、昆明等城市,在校学生两万人,在校教师员工3000多人。8年中,我们的教育系列比较完整,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及高教自考。我们经历了所有办学者经历的辛酸苦辣,我们现在是成功的。与许多办学者不一样的是,我们是企业办学,集团投资。办学模式是集团投资,专家治校,连锁办学,滚动发展,产业化。

  北京市力迈学校书记 贺鸿琛

  ●法规上没有国有民办类学校的存在

  ●立法应该反映国有民办学校的历史演变

  我国的法律、法规上,并没有国有民办类学校的存在。在北京市的办学许可证上,叫做“体制改革试点学校”,名称上叫做“民办公助”或“公办民助”,有的地方干脆叫做“转制学校”。去年6月,国务院的一项决定中,终于出现了公办学校转制的规定,这是在国务院文件中,第一次反映了这种改革的现实,准许了这类学校的存在,但正式的法律尚没有。国有民办制学校的出现,很好地反映了我国有特色的教育改革发展之路。解放初,新中国进行了第一次所有制改革,将私人所有制化为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对应地,教育上的私立学校也化为公办学校。改革开放后,不仅

  出现了私有制经济,对应地出现了民办学校,而且出现了国有企业的转制,因而出现了国有学校的转制,这就是顺理成章的了。这是历史的某种回复,是对我们不顾规律盲目超越的一种纠正,是一种历史补课。立法应该反映。

  以上所说是重要的事实存在。

  九十年代初,尤其是中后期,部分国有公办学校转变运行机制(经费筹措和管理权利),日常运行费用,包括工资、办公费用等等,完全由学校自主筹集,学校因而在招生、用人、经费使用等方面获得了较大的自主权。这类学校采用委托承办的方式,通常是由校长承办,基本特征是:“学校国有、校长承办、经费自筹、办学自至”,因而简称为“国有民办”。在北京有30多所转制学校,在全国几乎遍及各省市,除普通中小学外,更多是职业学校,也有高等教育办学机构,因而是一个普通的办学现象。

  清华志清中学副校长 孙庆君

  ●注重学生心理训练,提高学习能力,培育完美人格

  我感觉到,民办学校生源问题可能是影响民办教育发展的一个重大难题,如果是上四中、八中的学生,到了我们民办学校,相信照样能上清华上北大。二十一世纪学校有学生能考上清华、北大就是一个证明。我们刚刚做了一个试验,9月1日刚刚开学。我们收的学生全是清华附中、北大附中、人大附中尖子生,收费很高,仍然招了5个班,因为我们重点解决了优秀师资力量问题。我发现,一些建筑豪华的学校快要倒闭了,因为最终孩子们不一定看重豪华。我们非常注重从学生心理特点选择教师,注重解决孩子的心理健康问题,通过心理训练,提高孩子的学习能力,培育学生完美的人格。

  北京市私立雨来学校原举办人 冯临渤

  ●举办者、投资者至少对学校要有间接的控制权

  ●举办者、投资者的收入要合法

  ●可在教委下设立“民办教育局”,从体制上保障民办学校有一个平等的发展环境

  ●对民办学校的财产定性,应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民办教育立法必须明确两条,一、举办者和投资者至少要对学校有间接的控制权。北京市已经有三所学校的举办者、投资者被赶出学校。这三所学校的举办者都是参与创建学校全过程的。对举办者、投资者的权利,可以监督,但不应剥夺。依据投资多少组成董事会的原则应当承认。如果举办者、投资者的权力得不到保障,只会使举办者、投资者要么不敢投资,要么寸权不许。这反而不利于民办学校的发展。二、不以赢利为目的不等于不许获利,应当放一个口子,具体做法应是奖励。

  关于教育行政部门的权利和管理问题。旧的管理体制影响了民办学校的发展。比如说,现在民办学校的管理者,是基层教育局。基层教育局控制着学校的人、财、物大权。是公办学校的拥有者,同时又是民办学校的管理者。这不同于改革初期的工商局。工商局既不拥有国营企业,也不拥有私营企业。阻碍管理的只是观念的落后,但没有利益冲突问题。而现在基层教育局不同,既是公办学校的拥有者,又是民办学校的管理者。在教育市场的竞争中,所存在的不仅是观念落后,而且还存在利益的冲突。当前在对议价生的争夺上就已有反映。将来肯定还会有对优秀生的争夺。公立学校一旦出现问题,是一种态度。民办学校出现问题,就是另一种态度。这种管理体制限制了民办教育的发展。以北京市来说,就在市教委下设立“民办教育局”,从体制上保障民办学校有一个平等的发展环境。

  民办学校产权的划分,无疑是个重要的话题。对民办学校的财产定性,应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我们国家的财产性质,只有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公共财产中有国有财产、集体财产,这就是说,除捐款外,各项财产各有定性,除此以外没有其它所有制。只有明确了财产定性,承认财产归投资者所有,才能真正吸引社会上的大量资金进入民办教育领域。快速走过民办教育的原始积累时期。那么,财产归投资者所有是不是就没有限制了?拥有了财产的所有权,不一定就可以随意处置这些财产。我们可以通过立法规定对财产的使用、处置。比如说,个人种了一棵树,这棵树的产权就归个人所有,但这棵树也是不能随意砍伐的,如果砍了就要受到森林法的制裁。据我所知,人们真正的担心是,这些钱落到个人手中怎么办?这大可不必担心。国家的企业都采取股份化方式把资产向社会转移,学校的产业也可通过引导,逐步股份化,但不能急于求成,要经过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不能拔苗助长。一定要吸取农业合作化、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时的教训,只能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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